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注意事项提示!

  

尊敬的候选人:

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即将到来。 为使考生安全、顺利参加考试,现将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何申请“新康码”及相关事项:

“新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前14天内开始体温监测,并按照“每日一测,异常情况报告”的疫情报告制度,通过“新康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任何时候”。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 进入检测中心后,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身份验证。 “新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的考生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项

1.所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接触、与患者有过接触的重点人员,以及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青的人员,一律提供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考试当天,考试前7天内检测到新型冠状病毒(将原件提交给考试中心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必须携带主动向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举报,联系电话:-(正常工作时间接听)。

2、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进入考场时,考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 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无咳嗽等症状,只有呼吸道症状异常者方可进入检查中心。 如果体温超过37.3℃,需要现场重新测量体温两次。 如果体温仍然超标,现场医护人员必须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腋下温度。 确有发热症状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综合评估,判断符合考试条件的,由专人带到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且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必须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考生应根据考点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科学佩戴。 除核实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和参加考试的全过程均应佩戴口罩。 拒绝佩戴口罩的人员将不被允许进入考场。

3. 考试时的注意事项

你需要带上所有这些东西

参加考试时,考生须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车站有照片和公章。” 2021年5月21日14:30至24:00期间申请打印的《证书》及纸质版《新康码》(绿码)即可进入考场。 如果两份证书不齐全,则无法制作纸质版。 持有“新康码”(绿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进出境时间限制

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听取监考人员公布相关考试笔记。 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不得入场; 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正确走进考场很重要

请考生在正确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 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处理。

两门笔试科目作答不间断

两门笔试科目连续考试,不间断。 第一科考试截止日期后,将收集第一科考试的答卷。 第二科目考试截止日期后,所有分发的材料将被收集。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以及各种电子、通讯、存储、计算器或其他设备进入考场。 考试时携带上述设备到座位上的,如发现身上携带手机(手机响、闹钟响、震动或者考生拿出手机看),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时,考生必须将手机等物品放在放置的地方,请勿携带贵重物品。 (进入考场前,必须主动关闭手机并放入手机包中,写下姓名、座位号,并放在放置物品的地方)。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不得带出考场,不得损坏试卷、答题纸,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对考试笔有要求

“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或“综合基础知识”须用2B铅笔在答卷上作答,“综合应用能力”须用黑笔或签字笔作答。 申请人必须自备未附赠的橡皮、2B铅笔、黑色书写笔和签字笔。

综合应用能力——医疗健康问题答案存在差异

医疗保健综合试卷(E类)包含“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试题。 其中,“综合应用能力”试题针对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学岗位、护理岗位。 医疗技术岗位、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等6个岗位的合并试题,要求考生根据应聘岗位选择相应部分的试题。 如果选择不正确或有多项选择,则不会获得积分。

考后类似测试是常态

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案雷同,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相同的考生该科(题)成绩无效。 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

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考生仔细核对个人准考证上的考点信息,并仔细确认考点地址。 考生须在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最好早点出去

前往各自考点时,建议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距离,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勤洗手、戴口罩。 考试中心没有停车位。 到达考点后请迅速离开考试车辆,不要逗留。 经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各考点入口及道路沿线将增派交警驻守,维持交通秩序。 请考生配合交警的工作。 驾车考生必须遵守交通秩序,平稳、缓慢行驶,不乱停车、乱停放,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则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申请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要求填写或者经提醒仍填写个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纸、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纸以及与考试有关的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导致本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任期为五年:

(一)剽窃或者协助他人剽窃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三)使用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

(五)离开考场后、考试结束前,发放试题及答案;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当作废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的。

第八条 应聘者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作废,并记入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长期记录的公共机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考;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作废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申请人诚信档案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的资格,并责令其离开现场;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和其他招聘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或者诽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申请人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 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同一科目答案相似,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内容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类似答题内容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申请人对同一科目有类似回答,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以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只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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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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