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和体检
1、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考核与体检对象。面试成绩并列者,则加试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2、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情况,特别要考察与拟招聘岗位相关的素质与能力。
3、确定考核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内容,自行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医院应根据体检标准出具结论。未出具体检报告的,取消聘用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4、考核或体检不符合的,以及公示前因拟聘人选自动放弃而产生的空缺的招聘名额,按面试成绩(合格以上)高低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