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请示的复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关于直接接触毒品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1日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明确,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国家局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2、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含执业药师)体检项目按照卫生部规定执行。 体检项目应包括:活动性肺结核、谷丙转氨酶、皮肤病检查(化脓性、渗透性)、视力检查(辨色)。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1 日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0号

发表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人员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 《抗原携带者》(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了取消入职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确需检测的,因特殊职业入职、就业体检时乙肝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研究报告并向卫生部报告。 相关检测须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人社发〔2010〕12号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人社发〔2010〕38号)卫医办[2010])还规定,需要评估肝功能的,应当进行谷丙转氨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的检查; 对于转氨酶正常的受试者,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型肝炎检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体表有创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药品的生产。与药品接触。”目的是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污染和交叉污染。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传染病患者属于不同类别。 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符合卫生部的要求。 国家局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11 日

3、药品审评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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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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