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定金和违约金)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定金和违约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

2、定金和违约金

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 ♂ 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年一度的定向选调生招聘开始了,相信已经有很多的小伙伴们在准备定向选调生的考试了,因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考试,定向选调生还是有很多的优势的,比如说工作单位好、政治地位好,政治前景高。那么既然选定了这一条路,那么备考的小伙伴们一定要了解定向选调生考什么,题型分布是什么,重难点是什么,这样才能够针对性的进行学习备考,才能在考试中取得比较大的优势。今天我们就简单针对这几个部分跟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一定的帮助。

一、定向选调生考什么

今年的考试公告已经出来,考试公告里面明确说明,考试的内容包括,案例分析、行政能力测试、材料写作。今年公告考试的内容和去年的是一样的,按照去年的题型来分析主要是考试三个部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5分),案例分析(10分),材料作文(30分),总分是100分的比重。

二、公基考试的范围和比重

在整个选调生的考试当中,公共基础知识占比是15分,总共是30道题目,也就是每道题0.5分。根据往年的考察范围来讲,公基主要是考察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常识,另一个部分是时事政治。常识这个部分主要偏重文学、古诗词之类的考察。

总的来讲,公共基础知识这一部分考试的比重不算小,分值不算少,需要小伙伴们花时间去准备。

三、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备考

上面已经说到,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两个部分。针对每个部分的备考方法是有点区别的:

第一,针对常识备考部分。大家都知道,常识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广泛,包括科技、历史、地理、文学等等,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针对这部分的备考,没有什么一蹴而就的办法,是一个需要比较长期的积累过程和学习过程。既然已经知道了文学和诗词部分是考试的重点,平常就需要把注意力多放在这个方面的备考上,多积累,多学习。

第二,对于时事政治部分的备考,时事政治一般情况下包含三个部分的内容,会议时事、习近平系列讲话以及时政常识积累。会议时事一般情况下考察的比较多的是中央文件、国务院制发的比较重要的文件,比如政府工作报告,中央1号文件,十九届四中全会等;习近平讲话这部分的内容需要多关注习近平参加的比较重要的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以及习近平在国内几个省份的调研。比如说习近平调研河南、内蒙古时候的讲话,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高峰合作论坛等等。对于时政常识积累的备考,大家要明确时事政治的考察范围,最大是一年内,一年之外的新闻就不叫时政常识积累了。比如大家12月份考试,大家主要备考的范围就是从2019年1月到2019年11月。但是重点考察范围是近半年,重中之重是近三个月。

关于定向选调生的考试相关的内容,今天就简单说这么多,希望能对小伙伴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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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定金违约金备考的小伙伴都不陌生,但是往往容易产生混淆,今天带大家来认真的了解一下。

定金来源于《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定金的产生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我们之前学过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是用物来做担保,定金可以理解为用钱来做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里告诉大家定金的形式是要式,要书面约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定金的数额这里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意味着定金的最终数额由交付的实际数额来确定,当然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的部分是什么呢?超过的部分可以当做订金。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还经常见到订金这个词,订金又是什么呢?订金其实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上订金≠定金,即当违约行为产生时订金还是要返还的,订金不具有担保性,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了。

违约金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赔偿方式之一,法律对于其数额没有精准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研究一下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关系,从上面可以得知两者皆可用于合同,为防范合同风险而生,都以钱为筹码,并且在一个合同当中可以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不同的地方在于两者性质不同,在适用的过程当中选择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当合同违约时,定金和违约金当中只能选其一适用,不能同时兼得。

例:甲与乙之间订立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价值1000元,为了担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又在合同上约定甲要交付200元的定金,并且一方如违约付6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交付250元,乙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后乙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乙返还500元的定金或者600元的违约金

B.甲可以要求乙返还500元的定金和600元的违约金

C.乙最多返还400元的定金并返还甲50元或者650元(600元违约金和50元订金)

D.甲多给的50元也是定金

答案:C。解析:甲乙双方之间的主合同1000元,因此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0元。甲多付给乙50元,不属于定金而属于订金,因此当乙违约的时候基于“《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可以享有请求乙返还2倍定金(400元)的权利和50元预付款,总计450元;又因双方还约定由600元的违约金,所以甲可以在450元和650元当中做选择,因此答案为C。

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定向选调生备考须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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