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掌握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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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2、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掌握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法律知识考试:婚前忠诚的效力探究

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 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主体是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个理论问题,内容清晰,知识点明确,在实际考察过程中,也是作为比较喜欢出题的部分。而学生对于此部分的学习主要容易犯错的部分为不同年龄的量刑区分,且不同年龄在知识点的范围上容易混淆,故此篇文章则重点强调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中,知识点如何学习,整理。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简而言之,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在一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单位犯罪为次重点,喜欢考察的是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而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则是学习的重中之重。自然人的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主要强调两个条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为的年龄,另一方面是强调行为人本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则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具体三种: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理论知识点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3.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不可以从轻减轻,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时候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醉酒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加重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才犯罪才可以“从、减、免”,若题目中只是“聋子、哑巴”,则不属于该情形,不可“从、减、免”。

综上,学生在学习刑事责任能力中,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责任能力其认定结果也有所不同,有关其内容重点把握在实际案例考察过程中,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方能更为简单把握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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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掌握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法律部分刑法总论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一个恒重点,考频很高,难度适中。

【例题】张某(25岁)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即做模压并仿制,之后归还了钥匙。一日,张某趁小伟家人外出,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这道题属于一个难度比较高的题目。在这道题目中,我们发现张某停下入户盗窃的原因是因为仿制钥匙打不开房门,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然后我们来找阶段。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在这道题目中,首先张某进行的是入户盗窃的行为,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入户盗窃罪行为人开始对门窗进行侵犯的时候就是着手了。已经着手并且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停下来,所以为犯罪未遂。

【方法总结】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一类题型的一个解题思路,对于未完成形态的题型,两个步骤来结题,第一看原因,第二找着手点。

第一看原因。在不同阶段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分清楚是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所以我们拿到题目先看原因,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来,直接选择犯罪中止。

第二找着手点,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道题的难点在于,张某在因仿制钥匙未能打开房门后还有后续的一个准备加工并且继续作案的行为。一看到准备加工,有同学就会想到,犯罪的预备,选择A选项。

我们要知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而呈现出来的形态。不同阶段因不同原因停下来呈现出的形态也是不同的,所以停在哪个阶段就是哪个阶段。不会回到前一个阶段。这道题目中,行为人已经着手为实施阶段,所以绝不是犯罪预备。

点评:此类题目是刑法总论中的常考题目,我们在排除完成形态的情况下,通过两个步骤,先看原因,再找着手点,找出的选项就是我们要选的答案。相信大家在课下熟练应用,肯定能迅速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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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如何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大家都知道,民法当中有一个重点的知识点,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这一块,是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但是很多学员都反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特别难记,在考试的时候总是分不清它到底应该是属于什么效力。所以今天,咱们就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更好的去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个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在每一种效力当中都有好几种情形,正是因为情形比较多,所以就成了我们学习当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其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块,如果大家死记硬背的话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能够掌握他们四种效力之间的一个关系,这样的话大家学习起来,就会更加方便。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例如20岁的张三,去手机店里面买了一部手机。那么他去买手机的这一个行为,就是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张三已经20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主体是合格的。其次,他去买手机的时候,人家没有骗他,没有胁迫他,没有趁人之危,他和手机店之间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他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最后,他们两个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属于买卖手机,而买卖手机也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它的内容是合法的。正因为张三买手机的行为符合了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三个条件,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成了其他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所以你看这两种行为当中是不是主体都是不合格的呢?所以这两个行为,他们的效率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你看这些情形,是不是就是说如果不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愿意去这么做的呀。也就是他们都是意思是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些行为的效力都是属于可撤销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不合法,当然,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但是你看其他几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等,你看这些情形,他们不就是因为内容不符合我们的法律规范吗?所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有问题。

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格,就是效力待定;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就是可撤销;如果内容不合法,就是无效。所以同学们你们看,这样去记忆的话,是不是能够更加容易去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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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婚前忠诚的效力探究 ♂ 法律知识考试:婚前忠诚的效力探究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婚前忠诚的效力探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前言:实践当中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人对婚姻抱以不信任的保守态度,每个人在结婚时都是希望能够白头偕老但是没有人能够确定说要白头偕老,很多人在结婚前会签婚前,比如婚后若一方出轨则出轨方净身出户,这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不同的案件中诉讼判决存在很大差异。

离婚现象已经变成了普遍现象,不安全感让很多新婚夫妻在结婚时不免会担忧另一半会出轨,一般情况下,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出轨,会与其在结婚前约定如果一方出轨的话就净身出户,即“忠诚”。该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就受该约定的约束即婚前应该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忠诚”的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出现不一样的效果。法院的判决对于“忠诚”持不支持的态度的占比大约三分之一;大约三分之二的持支持的态度。总体而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忠诚”这一问题上,其实是采取了保守态度,也就是不会直接认定该的效力,只是将其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考量因素。笔者认为忠诚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夫妻忠诚”也应当遵守民法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不得通过约定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限制离婚自由、人身自由等,类似条款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再者在实践中双方离婚后约定剥夺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此类约定也是无效的,所以时不得侵犯到别人应有的权利。

2.约定的关于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并且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如果对财产的分配已经影响到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其实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而且一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实也在无形中给社会带来了压力,比如说生存不下去了则会滋生犯罪。

3.在诉讼中证据是尤为重要的,所以依据“忠诚”分割财产,就需要提供另一方“不忠诚”的证据,很多离婚案当中当事人拿着但是又没有拿出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导致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所以证据意识需要建立,再者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得。比如说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笔者认为,婚前如果是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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