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先占(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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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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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本书作者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

1.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并无法律依据。

2.从客观上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3.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拋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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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的合称。

(一)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效力的原则。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法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利益。

六、道德:自由法则

一切不侵犯非己自由的自由都应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不能刻意欺压别人,也不能让别人故意欺压自己。

这条法则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检验一切道德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条规则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 奴隶道德。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无关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可耻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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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用益权,可以共同或单独使用共有物,共同享有共有物产生的收益,而不是按份额分配,共同共有物往往是集合物,由全体共有人占有,对具体的物的占有,可以由个别的共有人为之。

2.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享有的共有财产处分权,只及于部分共有财产,不能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3.代表权

共同共有人中推举一个共有人作为代表,其行为代表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为代表权。传统民法认为,该代表权既可依法定而发生,也可依经约定而发生。前者如家长权,夫对妻的代表权,均为某些法律所承认,因而家长对家庭共有财产、丈夫对夫妻共有财产,均有权做出处理的决定。

4.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5.物上追及权

当共同共有物受到不法侵夺时,任何共同共有人均享有物上追及权,得独自行使这一权利以保全共有物,这是由共同共有人的连带权利引申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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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共同抵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的,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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