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该案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对此案评判不一,332万元的赔偿金是多是少?今天小编就以张志超案为切入点带领大家学习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一、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它们同受《国家赔偿法》调整。今天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

二、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权受到侵害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财产权受到侵害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申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四、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原则上,谁做出谁赔偿,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外情况下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即多个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相继作出了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判决决定,应当由最后一个作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决定的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前其他司法机关免于赔偿责任。

五、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此处小编根据《国家赔偿法》专门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总结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X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项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此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5.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这一制度在我们常规考试中常见的考法有两种:一是以原文型考查,直接考查国家赔偿的范围;二是以案例型考查,给定案例考查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和可申请赔偿的项目以及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希望小编今天的分享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刑法一直以来都是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中,较为难把握的一个科目。因为它理解性较强,所以要求学员在学习中,以理解性为主,并要求做大量的辅助性练习,才能掌握基本原理。那么我们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知识点,是刑法中考查频率最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段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正当防卫不仅指的是为了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别人。其次,在时间要求上,要求正在进行时。若出现过早防卫、过晚防卫,都会构成故意犯罪。例如,甲计划在下个月入室盗窃,乙得知甲的这个计划,为阻止甲,将甲打伤。在这个例子中,乙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很多考生会遇到一个考点,假想防卫如何界定?假想防卫,顾名思义,现实中没有危险发生,是防卫人自认为有危险而进行的防卫。这种情况下,假想防卫的处理,按照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处理。

其次,正当防卫还有限度要求。也就是“你轻我就轻,你重我就重”。有点类似于“正比”,如盗窃罪,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这就会有一种情形,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正在实施抢劫,乙为保护受害人,将甲打成重伤,此时,乙仍然不负刑事责任责任。在这里,各位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题目所给的是否为无限防卫权。很多考生往往因为粗心,导致出错。

在这里,肯定有考生要问,行凶和杀人有什么区别?根据相关解释,行凶是指做出凶暴的伤害人的行为,包含杀人。而杀人的目的更加明确,是指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各位考生不好理解,可以了解一下“昆山龙哥”事件,这个案件就被定义为行凶。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事由,那紧急避险的知识点,我们就到下一期分享。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广大考生有些许帮助!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冲突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被骑车人抢到手中。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导致灰衣男子死亡。这个案例掀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部分人认为骑车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部分人认为骑车人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而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考题,通过案例来让大家判断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犯罪。这就需要我们区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上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个侵害必须具有不法性,人为性和现实性,因此,我们需要排除题干中表述为假想防卫的情形。即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

【试题在现】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侵害人”实施了正当防卫。下列不属于假想防卫的是()。

A.某人隐约发现有人躲在窗下,以为是小偷来偷东西,用棍子将其打伤,结果发现是小孩在捉迷藏。

B.某乙在街上行走时发现前面一个正是公安局通辑的贪污犯,随即上前将其捉住,结果却发现认错人了。

C.村民李某因连续被盗十分恼火,一天晚上,他发现有人悄悄走进其院子,顺手便打,却发现原来是儿子回来晚了。

D.某甲深夜骑车回家,路边突然出现一人,他以为是来抢劫的,遂将该人暴打一顿,结果发现是想和自己开玩笑的中学同学。

【答案】B。解析:假想防卫的对象想象的“侵害人”,并且“侵害人”正在进行一定的行为,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A项中把做迷藏的小孩子当做侵害人,符合;B项安局的通缉犯只是在街上行走,并没有进行让人产生误会的侵害行为,所以不符合;C项中把儿子错当做侵害人,符合;D项把中学同学错当成抢劫者,符合。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

第二,防卫时间上必须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即正在进行时,因此我们需要排除题干中表述为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情形。

【试题再现】 甲参与赌博,输给乙数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乙为防止钱被抢走,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故意犯罪

【答案】D。解析:乙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前防卫。事前防卫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试题再现】 李某、孙某同在某农贸市场卖猪肉。一日李某因抢了孙某的顾客,被孙某殴打,后被他人拉开。李某极为窝火,回到自己的摊位,拿起切肉刀,向孙某胸部刺去,致孙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正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解析: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终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事后防卫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本题中李某在孙某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的行为构后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三,正当防卫必须有防卫的意识,如果不具备防卫的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行为。

【试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以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正当防卫,是指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再将其打晕的,所以不是正当防卫。C选项,甲是“故意辱骂乙”,诱导乙打自己,不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此时甲没有防卫的意识,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D选项,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并非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将乙打晕,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第四,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试题再现】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损害的是黄某的利益,而黄某并不是不法侵害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题中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属于紧急避险。故正确答案为D。

第五,正当防卫有限度要求,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试题再现】 某晚,田某加班回家路上遇到刘某抢劫,被逼到墙角后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刘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B。解析:田某因遭受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从而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而由于不法侵害人刘某正在实施抢劫的暴力犯罪,田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刘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综上,在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犯罪时,一定要抓住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带入到题目当中进行分析,千万不可主观臆断。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试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试题再现】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杜某跟赖某以90万元的价格达成了市价120万元的房屋买卖,需要界定是否属于合同法第74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案中,所以120万元的市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为84万元以下,所以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且双方协商一致,所以杜某和赖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房屋尚未过户,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实现债权。所以,D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如果谢某能够举证杜某、赖某恶意串通,有损自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试题再现】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況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答案】BD。解析: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司法解释,本题中乙虽然对字画没有所有权,讲甲字画处分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乙和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故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而B项表述正确,A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乙是无权处分人,而且丙受让时是善意的,且3万元的价格合理,名画也已转让完成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善意取得,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所以选项D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50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