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

2、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

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一)概念与特征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危害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活动;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首先,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暴力方法,是指对军人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行为。暴力行为致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威胁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实现行为人要求的行为。其次,必须针对军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最后,必须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即导致军人不能或者难以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军人的非法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不明知是军人执行职务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误以为军人实施非法行为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 2015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事业单位。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集资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以承诺回报(如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等)为前提,但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换言之,行为人没有履行债务(如还本付息)和回报出资人的意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库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热门推荐: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同等原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间谍罪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50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