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之抵押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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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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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比较常见的知识点,因其难度适中,且能够与其他知识点相搭配着一起来进行考察,所以也是我们备考中要重点掌握的。

在学习担保物权之初,一定要明确一个问题:担保物该如何处理?例如说,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拿自己的车给李四做了担保,那么在这组法律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称张三为担保人,李四为担保权人,这个车就是担保物。如果张三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应该怎么处理担保物呢?许多人会认为此时应该将车的所有权转给李四,但这其实是不对的,这样的行为法律称之为“流押”,是法律所禁止的。担保物拍卖或者变卖之后所得款可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而担保权人也正是因为优先受偿权才会放心大胆把钱借给对方。

在担保物权中包含三项权利,分别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中抵押权的考查频率更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何为抵押权?

我国的民法典对于抵押权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发现,抵押权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即抵押财产是不需转移占有的。也就是说张三用自己的车给李四做抵押,那么这辆车是无需交付给李四的,张三仍然可以使用该抵押财产。基于该特征我们也可以推断一下第二个考点,即哪些物可以抵押呢?

二、哪些物可以抵押?

既然抵押财产无需转移占有,那么显然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可以抵押的,例如说日常生活中向银行贷款买房子,一般都是买方先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再用该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从而取得贷款。在整个抵押过程中,该房屋其实是一直由抵押人所占有,抵押权人银行并未占有该房屋。

在日常练习中,可能还会遇到此类题目:

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A.甲的汽车 B.乙的别墅 C.丙的手表 D.丁的手机

此类题目属于特别基础的题目,根据抵押权的特征可以很轻松得出答案ABCD。

三、抵押权何时设立?

除了以上两方面之外,考试还比较爱考一类题,即抵押权人何时取得抵押权,或者说在抵押财产上何时设立抵押权?

何时设立抵押权需要根据抵押财产的性质以及物权变动原则来综合考虑。

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在物权篇曾提及过,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亦属于物权,所以抵押权的变动原则也是依登记的。未经登记是不会设立不动产的抵押权的。对于这方面考试中往往以案例题的方式考查,例如下方的题目:

张三因公司经营困难,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价值100万的别墅向银行抵押,以获得现金使公司恢复正常运转。双方于2021年10月3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但因张三恰巧出差,三天后双方才完成了抵押登记。问银行何时取得该别墅的抵押权?

A.2021年10月3日 B.2021年10月4日

C.2021年10月6日 D.2021年10月9日

面对这种题目,首先要确定抵押物的性质,很显然题中的别墅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是否签订抵押合同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故本题应当选择C。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则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看的是交付,但在抵押中是无需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也即无需交付。故此需要采取特殊的设立标准,即抵押合同生效。

以上是我们对于考试中抵押权的了解,而担保物权的内容也不仅仅只有抵押权,还有其余的质权和留置权,这两项担保物权又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考试怎么考?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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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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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可以理解为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主张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两种形式。其中按份共有又可称为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其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与其不同的是,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对共享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共有。此外,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承认准共有的形式。

就按份共有的法律地位的性质来看,其除了共有的一般特点之外,也具有独特性。与普通共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需要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说亲属关系,所以就联系来看,按份共有的联系具有偶然性。且各共有人对所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一般是确定的,由各共有人协议而定。且共有人之间的权利是互不依赖的,各共有人在份额内既可以对物行使所有权,同时也可进行使用或授益权能。但若是对共有物处分涉及整体利益的话,同样应当共同行使处分权。这时可采取人数或份额决定,但原则上采取份额主义。

同时需注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之处,以对房屋的处分为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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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曾某拒绝参加,但是在李某的再次邀请下,曾某同意进行比赛。但是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属于十级伤残。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自甘风险”这一点如何解释,不少同学肯定有疑惑,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这个知识点。

二、知识点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随时都可能发生一些危险或者意外,尤其在一些本身具有风险性的活动中,比如在上述的掰手腕比赛中,再比如在体育比赛中,甚至在娱乐活动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只要发生伤害,就要求加害者承担责任,对于一些的活动展开是不利于的,也不利于人们正常的交往活动。因此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这一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自甘风险”规则首先适用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包括体育比赛(包括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比如篮球比赛、滑雪比赛、拳击比赛等;也包括一些户外探险活动,比如爬山、攀岩等。而在上述案例中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其次,在主观方面是受害人自己自愿,并非是被迫参加,是明知有风险而参加某种活动。在掰手腕比赛中,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明知掰手腕有一定的风险,且参加比赛也是曾某自愿参加。

最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是在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造成的,并非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李某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且曾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此案件符合“自甘风险”规则,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三、习题回顾,练一练

【试题练习】(多选)2021年4月19日17时许,赵某自己在某中学后操场玩篮球时,许某鹏(16周岁)自愿加入进来玩篮球,一对一单打。在打篮球过程中,赵某进行防守,胳膊肘撞在了许某鹏鼻梁骨处,导致左侧鼻梁骨骨折,现许某鹏为请求赵某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许某鹏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赵某应承担赔偿损失

B.许某鹏并未举证证明赵某在篮球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故赵某对许某鹏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C.许某鹏玩篮球系自愿,并非赵某强迫,故赵某可以主张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

D.不论赵某有无过错,因是赵某造成许某鹏的损害,故赵某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D。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赵某和许某鹏玩篮球系自愿参加,许某鹏虽只有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辨认篮球活动会对自身以及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且题中也未表明赵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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