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2、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3、法律知识:如何巧辨主物与孳息

法律知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 法律知识: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帮助大家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通过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两者属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一、适用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可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特殊法,而《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先原则,我们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处罚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行政主体均可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的主体比较单一,仅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了三种: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主要区别在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上。

简易程序上,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上,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罚款当场收缴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当场收缴: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20以下罚款;(可总结为“钱太少”)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总结为“难执行”)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总结为“经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处罚时效不同

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制定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主体是全人大,为基本法律,是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主体是全人常,为非基本法律,是特别法。

种类不一样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区别可通过表格方式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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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权责任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常见,比如当我们被他人饲养动物咬伤之后的责任承担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就是我们的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在全国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侵权责任问题也是我们考试的重要内容,那么我们在学习过程当中对于侵权归责原则的区分就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学习这个内容我们需要先掌握下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侵权人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联系,侵害人的过错。

(1)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包括侵害的可能以及现实的侵害。包括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性损失。

(2)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即侵权人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加害行为的一种主观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那么我们先分析第一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当中,作为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人有(1)(2)(3)(4)四个事实,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依据。而在我们实际举证当中,对于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我们是相对而言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我们的法院在审理了大量案件后发现对于一些特殊的问题,由被告举证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由此出现了我们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即为过错推定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原告只需举证被告有(1)(2)(3)即可,第四点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有被告证明自己没有错也就是非(4),以此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责任。我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再分析第二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我们原告需要证明的是(1)(2)(3)而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对这个案件的责任承担无任何影响,有错担责,没错同样担责,这就是我们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7、单位用工

8、个人家人用工

9、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讨论,是否对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问题有了详细的了解?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在课堂上讨论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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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如何巧辨主物与孳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分则包含两大权利,其一、物权;其二、债权。而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民法也主要考察这两权利。其中物权的基本便是掌握何为物权依托之客体,而物权以物为客体,所有必先了解物。

根据物的衍生关系而划分,将物分为主物和孳息两类。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一、概念

原物是指按照自然属性或者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例如羊产羊毛,母鸡下蛋等。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而看依据是由法律规定或者自然属性分为两类,基于自然属性产生收益的物,如羊产的羊毛,母鸡下的蛋等,称为自然孳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出租房屋所获租金,存款所获利息等。

注意:原物与孳息均是各自独立的物,如未与原物分离的,不属于孳息,如羊身上长的毛,苹果树上结的苹果,这些物由于未和主物分离,从而不属于孳息。此之谓生产。如未生产便不可为之孳息。

可见必须弄清楚与之相似的两个关系:

(一)并非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从物为辅助主物而存在,当主物灭失,从物必将灭失,而从物灭失,主物亦可独立存在。例如船和船桨,船消失了,那么船桨也就无用了,反之当船桨损坏,船亦能使用。电视机与遥控器,当电视机损毁,遥控器便失去其价值,而遥控器灭失,电视机依然可以使用。

原物和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主物与孳息均可独立存在,并没有依附性可言。

(二)并非整体与部分关系。

所谓整体和部分是指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如为特定门窗制作的窗帘,门窗不存在了,窗帘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物理意义。又如电梯,如已安装于房屋内即与该房屋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为该房屋之构成部分,从而卖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

(一)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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