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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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

2、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

3、知否知否,见义勇为反被刑拘?

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 ♂ 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分析模拟题会发现在常识知识中,曾经考察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相关知识,而且恰逢2018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以及“马克思主义”诞生的重要标志《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哲学知识很有可能出现在本次省考常识的题目中,所以在这里带着大家回顾一下可能出现的哲学考点。

恩格斯晚年在马克思的墓碑前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马克思一生最伟大的两大发现即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本文主要对唯物史观进行阐述,掌握唯物史观需要我们对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有所掌握。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走进马克思的历史观,知否知否应是唯物史观。

何谓“历史观”?人们对社会历史的根本观点、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前面我们学习了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引申到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即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是社会生活物质层面,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类需要繁衍生息下去就不可避免的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从自然环境中获取我们懒以生存的物质资料。人口因素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一定是带有人的烙印才能够称之为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对社会存在和发展起决定作用。人类从地理环境中获取物质资料的过程,咱们称之为生产方式。而社会意识,是人们社会生活精神方面,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包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根据社会意识与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可以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如何区分呢?其实就看社会意识是否具有阶级性,若具有阶级性,为特定阶级服务即为意识形态。比如,道德、宗教、艺术等。反之,非意识形态。比如自然科学,语言学等。

根据对历史观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分为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坚持唯物史观。应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比如正如鲁迅先生所言:“穷人绝无开交易所折本的懊恼,煤油大王哪会知道北方捡煤渣老婆子深受的酸辛,灾区的饥民,大约总不会去种兰花,像阔老太爷一样……”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先进正确的社会意识会促进社会前进,而反之,阻碍。但是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通俗简单粗暴的可以理解为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发展二者不一致了。正如恩格斯所说: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演奏第一提琴。

相信你应该领略了一二,下面咱们进入小试牛刀环节。

【小试牛刀】

1、(多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问题。这是因为:

A.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

B.正确的意识具有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功能

C.客观情况变了主观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D.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答案】BD。解析:题干中解决好这个“总开关”的问题,对应的是意识层面,意识具有能动性,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的方法论。故本题答案为BD。

2、(单选)东晋陶渊明所作《桃花源记》一文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渔人误入桃花源,发现住在桃花源里的人“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从哲学的角度看,其原因在于:

A.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B.意识具有主观差异性

C.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D.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答案】D。解析:题干是强调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下,我们的认识会有所差异,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故本题答案为D。

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 ♂ 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年关将至,中国人过节的传统方式就是团圆,提到团圆一般的方式就是聚会吃饭,唱歌等等,不管哪种团圆方式,似乎都离不开一个字---酒。适量饮酒可以增强聚会的氛围,但是过量饮酒,或者饮酒后做了一些法律禁止的事,那可就得不偿失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大家关心的问题,关于酒后开车的两种法律制裁,酒驾与醉驾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法律依据不同

(一)酒驾即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具体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刑法》,属于刑罚范畴。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可能触犯刑法,原来人们可能理解的酒后驾车最多是“进局子”现在有可能“蹲大牢”了,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后导致严重后果,还将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饮酒后驾车不仅对自己的驾驶控制能力有影响,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有影响,而且还会在丧失意志或者兴奋的状态下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所谓百害而无一利。

二、处罚标准不同

有些人认为自己的酒量不错,喝一点不会影响自己开车,法律中可不是通过酒量大小去认定是否构成酒驾,实践中认定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饮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那么肯定又有司机想说,到底喝多少能够达到酒驾或者醉驾?那具体再来看看喝多少算酒驾呢?喝多少算醉驾呢?根据上面的标准,再加上人体血液占体重的比例、和质量浓度体积公式,换算得到S为20mg/100ml时,相当于一杯啤酒的量;S为80mg/100m1时,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的量 ; S为100mg/100m1,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的量。

也就是说,一般人喝一杯啤酒,就达到酒后驾车的量;喝完2瓶啤酒或一杯白酒后开车,就是醉酒驾车了。所以记住一句话: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千万不要因为贪杯,自讨苦吃。

知否知否,见义勇为反被刑拘? ♂ 知否知否,见义勇为反被刑拘?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知否知否,见义勇为反被刑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从去年的“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制度终于破冰,得到了其应有的关注和还原。而福州的这起见义勇为案件,又是如何开场的呢?众所周知,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犯罪的排除事由之一,在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是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各大类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今天我们就以全国热议的“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事件入手,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事件简要回顾: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检方对赵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2月22日早上,当事人赵先生于凌晨获得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处理作出了纠正,认定赵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目前赵先生案件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昭雪”,但是按照当时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认定其行为明显防卫过当。不难看出决定书所表达的含义仍然是赵先生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是见义勇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已。不但导致赵先生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还面临上述侵害者男子追究民事赔偿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冷静的看待此类事件。

赵先生制止一名中年男子正在对一女子的侵害。而在与施暴男子李某的拉扯过程中,为了挣脱,他踹了李某一脚,这一脚,将赵先生推向风口浪尖。从法律上认定,这明显是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除此之外陌生男子为了实施不法侵害砸门、入户、殴打等严重情节明显是一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若赵先生确实是采取适当的暴力手段予以制止,即使对施暴者造成了伤害,也属于正当的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刑事当罚性,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不应当以犯罪进行追诉。

或许我们再深度思考一下,在施暴行为非常恶劣、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以脚猛踹施暴人并没有超出一个普通人可能做出的合理且正常的反应范围,不属于防卫过当。试想,当一个入户进行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其恶劣程度非同一般,如果不采取相当程度的暴力制止,难以从根本上制止其犯罪行为。难道真的要让见义勇为人在旁边等着施暴者“正式”实施更加严重的行为时再去防卫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如广大学者所阐述的,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这起事件的最终结果让我们看到: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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