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义务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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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二、正确认识和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

(一)基本权利的含义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基本的权利。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基本权利是公民所必不可少的,或者说是最基本的、起码的权利。(2)宪法的基本权利派生出其他一系列普通法律的权利。

(二)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利与自由

(1)民主、自由与权利,要受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和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过努力才能使其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正确行使政治权利,同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及其政治知识水平不是无关的,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程度。

(2)权利与自由还要受法律、规章制度甚至道义上的限制。其实,宪法和法律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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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和人权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尊重和人权。”这是人权保护次进入到新中国宪法保护的范畴。

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包括:(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

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现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

(4)选举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分割时,可以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救济。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以及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手段。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

(3)集会、流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试题链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吗?

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解析】A。《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还是应该有选举权,也无需经过监狱批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体、政体、基本制度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体、政体、基本制度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体、政体、基本制度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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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就是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

(1)工人阶级掌握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根本性的;

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三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下列三个方面的特点和优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最直接地反映本质,表现各阶级在生活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苦命直接创造出来,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的法律规定生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部,成为中国政治力量的源泉。综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历史事实证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良制度。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统一性。作为政权组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和体制,坚持人民权力的统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属于形式问题。形式除政体之外,还包括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务院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务院篇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务院篇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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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5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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