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民法之用人者责任)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之用人者责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

2、民法之用人者责任

3、民法之自然人

4、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考点大汇总

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 ♂ 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在民法中高频率考察特殊侵权责任,在特殊侵权中用人者责任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用人者责任的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在《侵权责任法》将用人者责任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为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基本特征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应具备要件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试题再现】国俞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周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俞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俞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俞某可以向周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C.俞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D.俞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周某为职务行为,俞某不能向司机周某请求侵权赔偿。俞某与运输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客运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等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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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之用人者责任 ♂ 民法之用人者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之用人者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民法常考特殊侵权责任,而在特殊侵权中,用人者责任考察频率较高,一般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由于用人者责任分类多,考题难度较大,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理论知识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

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试题再现】郭某由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乙物流公司担任货车司机。在被乙公司安排将丙公司货物送往广州途中,郭某盗窃部分货物销售牟利。依据《侵权责任法》,丙公司的损失应由()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郭某

D.乙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郭某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乙公司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郭某在劳务派遣期间盗窃部分货物销售牟利,丙公司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再现】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A.正确

B.错误

【答案】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故本题答案为B。

民法之自然人 ♂ 民法之自然人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背景】

民法的自然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尤其是今年的《民法总则》颁布后,对于自然人的考查会占据更大的比重。该知识多半是以案例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自然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内容尤为重要,务必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在民法当中将“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都纳入自然人的范畴。概念很简单,理解即可。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也就是所谓的“法赋人权”。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通则》中的表述为“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从这个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胎儿在具体的规定中不会具备该能力,只有其出生了才能具备该能力。但是,在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所改动,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就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其实在《继承法》第12条就早都有所表述,在此特别法与一般法得以一致。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靠自己的行为真正的去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由于每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又有所区别。根据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具体将自然人分为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法律特殊拟制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两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最完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依靠自己。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有所减弱,只能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范围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不满8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类人的能力最弱,一切活动均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行。

【考点运用】

对于民法之自然人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加之新法更新,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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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考点大汇总 ♂ 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考点大汇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考点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高频率考察平等主体中的自然人,其中又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考察最为集中、最为重要,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8周岁。

2.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此三类人的作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此类人作出的部分行为有效

①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类型:抽奖,收红包,接受遗产。

②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常见类型:买书本,买零食。

③事前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行为。

④事后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法律行为。

除此四类型以外,一律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试题再现】某超市周末推出抽奖活动,小明购买了100元的生活用品,按规定获得抽奖机会一次。他在服务台凭小票参加了抽奖活动,抽中了一台价值1999元的手机,工作人员当场兑奖。之后,该超市的经理发现小明今年只有16岁。遂向法院主张中奖无效。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无效,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B.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效力待定,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C.若小明的父母追认,则中奖有效,此时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D.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及中奖自始有效,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民事行为能力,小明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四类行为有效,其购买生活用品和抽奖获利的行为一律是有效的,超市的主张不应该被支持。综上,本题答案为D。

【试题再现】年仅6岁的甲将父母给自己购买的儿童智表手表丢在路边,被经过的乙拾得。対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乙应当将手表返还给甲

B.甲当然丧失了所有权

C.因甲抛弃了动产,乙已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

D.甲的监护人不能请求乙返还手表

【答案】BC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均无效。甲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抛弃手表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手表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乙不能获得手表所有权,甲的监护人可以进行讨要。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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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民法之用人者责任、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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