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自诉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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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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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

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和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

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

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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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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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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