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分类(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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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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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又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量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二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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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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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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