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知识总结)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知识总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2、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知识总结

3、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4、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知识真的掌握了吗?

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 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指的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这个知识点可以结合级别管辖一起考察管辖法院,也可以单独考察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1.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解读】这里的“就”指的是迁就的意思,也就是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家住A市A区的张某对A市B区工商局作出的500元罚款不服,拟去法院起诉A市B区工商局,应该是去A市B区人民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找复议机关所在的法院。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

(3)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这里是指的情形是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对公民基于同一事实实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这个地方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基于同一事实,例如王某涉嫌嫖娼被公安分局留置于酒店后又被罚款,这种情况就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了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被处于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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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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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是最核心的考点,也是最难的两个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提炼总结了相关知识点,并辅以口诀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该知识点。

一、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口诀秘籍:

一般:原告就被告;特殊:经过复议有得选,谁先立案谁来管。

二、被告确认

(一)一般被告确认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即“谁行为,谁被告”。

(二)特殊被告确认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作为公共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原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谁委托,就告谁)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4.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诉讼看名义)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派出机构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有授权,该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应当做被告。

(2)所属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授权,无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都不能以该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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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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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最高院、高院的管辖范围较为抽象,不易出考题,即便出了,也是原文考查,故不用特别记忆。考生主要掌握中院管辖的,不是中院,就是基层。

在考试中,中院管辖的主要有:海关、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小潘被县政府罚款1000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级别上由中院进行管辖。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各部门由中院管,但以下的各级职能部门,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比如:福建省公安厅对小潘罚款500,小潘不服气要提起诉讼,找基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含国务院。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法中告官要见官,被告的行政主体要派员出庭。如果不是不是原告就被告,那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就要去各处出庭,会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特殊地域管辖,常见的有三种:

(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做行政诉讼管辖的题目时,要求考生思路清晰。先确定被告,再确定级别管辖,再看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先看是否属于特殊情形,不是特殊即为一般。比如:户籍地在安徽省南陵县的小潘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集美区,一日去泉州市丰泽区出差时被住所地位于鲤城区的泉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在丰泽区某酒店,小潘不服,欲提起诉讼。问: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先确定被告:泉州市公安局;再考虑级别管辖,不属于中院,即为基层,故级别:基层人民法院;再考虑地域管辖,本案例属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故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结论:泉州市鲤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泉州市丰泽区基层人民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厦门市集美区基层人民法院均可,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全部内容,此部分是行政诉讼的重点,且理解性强,考生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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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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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的考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考的相对比较多,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考题来回顾一下这个考点。

【考题再现】(单选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D。解析:A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由于本案复议机关虽然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选项错误,不选。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药厂的起诉期限为15日。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定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则是由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本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题再现】(单选题) 某企业被甲市乙区环保局罚款20万,某企业对此不服,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甲市环保局(位于甲市丙区)改为罚款10万,某企业依然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是乙区环保局和甲市环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辖权

B、被告是乙区环保局和甲市环保局,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是甲市环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辖权

D、被告是甲市环保局,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1)本题将罚款改为10万,属于改变处理结果(实体权利义务)的复议改变行为,所以,被告应当为复议机关市环保局,AB选项错误。(2)管辖法院的确立需要遵照“先级别,后地域”的做题步骤:第一步,级别管辖。本案被告是甲市环保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所以,本案不应由中院管辖,而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第二步,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题可以在甲市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区环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结合级别和地域因素后,本题应该在甲市环保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环保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甲市环保局位于甲市丙区,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丙区法院,如果选项中有该项内容是可以选的;乙区环保局位于甲市乙区,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乙区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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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知识总结、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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