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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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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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实现理想!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两项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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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的复习中,很多考生都为行政法的抽象和难记而发愁,其实,当掌握了行政法中每个知识点的逻辑性之后,就会发现相对于民法、刑法而言,行政法的知识点相当直白。

此文主要就行政法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救济形式,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一简单对比,真正理解后考生们一定会发现两者的有趣之处。通俗的来讲,这两种方式就是“民告官”的两种不同途径。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对于两者很多考生容易混淆,因此,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理解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涉及主体不同

两种制度都是“民告官”,但具体的裁决主体是不同的。很形象的一个比喻可以帮大家理解其不同之处,如果“民”对“官”的行为不服,找官的“家长”理论那就是行政复议,而找中立的“老师”则是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中的复议机关其实就是管官的“家长”,而行政诉讼的裁决机关是法院,也就是中立的“老师”。通常,两种途径我们都可以选择,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或者也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诉讼。

因此,从涉及主体来看,在行政复议中,“民”称为申请人,“官”称为被申请人,我们所找的“家长”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民”是原告,“官”是被告,居间裁决的是法院。学习这部分知识首先必须将这些最基本的涉及主体分清楚。

二、审查的内容不同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只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以审查合理性为例外。

毕竟行政复议由行政主体裁决,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区别于行政系统,是我们最后一条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作为行政机关审查自己手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作为法院很少去评判行政机关的行为到底是否合理,因此,行政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裁决,一般情况下,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受案范围不同

假设某县工商局依据县政府出台的一项行政规定对甲企业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时,甲企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申请行政诉讼。但是不同的是,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话,甲企业在提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县政府的这项行政规定作出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甲企业只能针对罚款决定不服提出诉讼请求,不能就县政府的行政规定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抽象行政不服提起诉讼。

四、基本制度的规定不同

两者从一些基本制度上来看,也有所不同。

第一,行政复议原则上是一级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适用普通的诉讼制定,即两审终审制。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第二,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而行政诉讼要体现辩论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只审查案件的书面材料,而不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但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进行辩论、质证,表达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辩论原则。

以上便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建议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对比记忆、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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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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