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从社会热点看债产生的原因)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从社会热点看债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2、从社会热点看债产生的原因

3、从社会热点看刑法诈骗罪

4、从社会热点看刑罚之主刑

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 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玛莎拉蒂撞车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7月3日在河南省永城市的街道上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一位女司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跑车在刮蹭路边多辆轿车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在逃跑过程中撞上了一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宝马7系轿车,造成两人死亡四人受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事件一出引起举国轰动,大家纷纷谴责玛莎拉蒂车主,多数人主张判处其死刑。而对于该案件,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要分析该案件如何定性。

在此案件中,我们必须要分清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以上《刑法》的规定来看,三个罪名的区分是十分明显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判处死刑。在永成这个撞车事故中,司机谭某显然在最初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即使与路边的车辆发生刮擦由于属于轻微的刮擦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其行为可以定性危险驾驶罪。但是其在明治醉酒的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逃逸并撞上了宝马车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后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造成了两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最后的量刑应该为死刑的概率较大。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国家推行多年也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基本常识,然而对于一些无知的人来讲“不见棺材不落泪”才更适合他们。一次事故毁了多个家庭的事件比比皆是,愿我们每个人都以此为鉴,快快乐乐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例题:

下列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 )。

A.三个罪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另外两个是故意犯罪。

B.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定的行为即可构成。

C.交通肇事罪要求必须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否则无法成立。

D.自然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只需要年满14周岁即可。

【答案】D。解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知,14周岁无法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年满16周岁才可以。D说法错误,ABC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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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热点看债产生的原因 ♂ 从社会热点看债产生的原因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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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微博上看见这样一则新闻:2018年初,浙江省东阳市的楼女士拍下了位于东阳的一处司法拍卖房,交房后立即大张旗鼓地装修起来。墙面、地砖、吊顶、卫生间……几个月下来,房子的硬装基本装修完毕。可马上就要大功告成,楼女士却遭受了一个“晴天霹雳”!

她辛辛苦苦装的根本不是自己的房子,而是隔壁孙先生的。这种新闻总是时隔不久就会出现一次,那究竟不小心花钱把别人家的房子装修了,这事应该怎么算,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我们要从债产生的原因入手,那到底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装错房又属于哪一种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债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债产生的原因

概念: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产生原因的类别

1.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不适用《合同法》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②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的考试过程中,对于债产生的原因的考查通常以理解性的案例题为主,主要考察对于知识的掌握能不能灵活的运用和分析案例,例如通过上述案例问属于哪一个债发生的原因,分析时要一个个看,第一楼女士和孙先生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第二,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楼女士在装修的过程中没有为孙先生管理房屋的意思,第三,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虽然楼小姐和孙先生之间没有合法的依据,但是楼小姐装修错了房这个行为并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获益,甚至双方重新装修房子还可以遭受损失,第四,装修错房属于侵权行为,楼小姐未经同意擅自装修孙先生的房屋,侵犯了孙先生对于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楼小姐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掌握债发生原因的各个类别的具体特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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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热点看刑法诈骗罪 ♂ 从社会热点看刑法诈骗罪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从社会热点看刑法诈骗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无数人努力抗击疫情的同时,也发生许多令人愤懑的事——全国各地均发生制售假口罩、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诈骗的刑事案件。像这类诈骗罪也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那到底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由哪些要件构成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例如13周岁的小王诈骗张某10万元则不构成诈骗罪。

2.主观方面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3.客体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以及财产性的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比如股票、债务等。

4.客观方面

诈骗罪行为结构:(1)行为人事实欺骗行为(2)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3)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5)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失。第一,行为人要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例如最近的口罩诈骗案,行为人虚构了口罩为真实有用的N95口罩进行诈骗。第二,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即对方相信了行为人的谎言。第三,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即受骗人由于上当受骗信以为真导致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例如最近口罩诈骗案中的受骗者相信口罩乃N95并自愿购买。第四,行为人或第三人由于一系列的诈骗过程因此取得了他人财物。最后,受骗者基于上述原因,最终遭受到了财产损失。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的考试过程中,对于诈骗罪的考查较为单一,即案例考查,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所以在学习诈骗罪的过程中,重点把握诈骗罪的行为结构。

【例题】女孩张红在世纪佳缘网结识一位黄姓男网友,自称是美籍华人,并透露自己正打理新加坡某集团股票发行,该股票回报惊人,三个月后上市增值600%。购买起点是100万美元。张深信不疑,拿出全部积蓄并抵押房产筹到705万元人民币,交给黄某派来的人,之后,张在QQ上收到“男友”信息称:“两个月后见面,将如数返给你本金和投资回报。”两个月后,张未等来“男友”,上的头像熄灭,手机也打不通。她意识到上当后报警。案发查实,黄某系福建无业游民,巨款已被他挥霍得所剩无几。本案中,黄某行为涉嫌犯有?

A.欺诈罪

B.蒙骗罪

C.欺骗罪

D.诈骗罪

【答案】D。解析:《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黄某虚构事实并且隐瞒真相,对张红进行欺骗从而取得财物,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从社会热点看刑罚之主刑 ♂ 从社会热点看刑罚之主刑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社会热点看刑罚之主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常常在电视上听说,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杭州奔驰撞人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河南的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等。那到底什么是死刑,什么是有期徒刑,刑罚除了上述这些刑罚之外还有哪些刑罚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刑罚主要分成主刑和附加刑,此次主要针对主刑进行讲解。

一、主刑

概念:主刑既能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类别

(一)管制

管制的主要特征:第一、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第二、由于未被关押,可获得同工同酬。第三、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也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贾某由于猥亵幼龄儿童,为了限制该男子出现类似情况禁止其接近幼儿园等学校附近,即可以使用禁止令。

(二)拘役

拘役的主要特征:第一、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可,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6个月。稍微注意的是,虽然拘役的期限要比管制的期限要来的短,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管制不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拘役剥夺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管制期限比拘役期限来的长。第二、探亲权,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第三、酌量报酬。对比管制的同工同酬存在区别,拘役仅仅是酌量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主要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无报酬。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河南省栾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这里被告人常仁尧就被判处有期徒。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主要特征:第一、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和社会进行隔离。第二、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无报酬。第三、由监狱在监狱进行执行。

(五)死刑

死刑的主要特征:第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二、死刑包括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第三、死刑由监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的考试过程中,对于刑罚考察的较为简单,主要考察记忆性题目,例如询问下列属于或不属于主刑的是哪一个,或者关于刑罚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因此,掌握刑罚的主刑的具体特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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