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之法的作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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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年事业单位的考察内容,就会发现法律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考察难度较高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其中法理学的考察难度较高,是广大考生的“拦路虎”,但是不要怕,今天就带着大家来学习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在考察时主要有两种考法:一是直接发问法的作用有哪些?二是结合具体案例让考生判断体现何种作用?因此,各位考生仅仅是识记并不够,需要在识记的基础上加以理解,才能够游刃有余地作答,那我们来仔细的学习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作用,也叫微观作用或者规范作用;二是对社会的作用,也叫社会作用或者宏观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针对的是“人的行为”

根据法的作用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指引作用作用于引导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或者社会不产生影响,而法律在指引人们行为时,往往通过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2.有选择的指引,指通过确定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指引作用为常考点,需要大家准确理解,考生需把握“题眼”:对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影响便是指引作用的体现,规定权利的是有选择性的指引,规定义务的是确定性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而其对象是他人的行为,而并非自己的行为,如: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法院对于某一行为的性质认定;一般的评价是指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做的评价,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对于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诱导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也就是大家的行为;而教育也分为了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教育,正面的教育也叫做示范作用,是对合法行为的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如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反面的教育也称为示警,是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的作用,如对违法犯罪者的判决结果公布。

(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是对人们将来行为或后果的预先估计。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多强调的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500元。

考生要明确做题方法,首先要定对象,按照对象来确定体现了何种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未来、教育大家、强制违法犯罪”;其次要“明示”,也就是题目中到底体现了什么作用,看题干的信息,千万不敢主观想象去增加题干内容。

例一:某公司王总与同事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们把车推回去。随后,王总在车内掌握方向盘,其他人缓步推行。关于王总和同事的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答案:A。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做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指引自己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在本题中因“法律”禁止酒驾,故王总和同事拒绝酒驾,表明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指引,体现了指引作用,没有体现出其他作用。有考生认为“酒驾入刑”体现了预测作用,因为王总等人预测到肯定要承担责任所以才放弃酒驾,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题干中王总等人并没有对将来的行为和后果进行具体的预测,是没有“明示”出来的,故C项说法错误;题干中也没有体现评价作用,并没有对他人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的评价,故B项说法错误;D项中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题干中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择A。

二、法的社会作用——针对的是社会运行

法的社会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其中,维护阶级统治是目的,推进公共事务是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考察这块内容时,主要以识记为主,要对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进行区分;考生得注意的是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运行” 。

当然,法也是具有其局限性的,并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的局限和社会的制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等;另一方面,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法律。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不能陷入“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要发挥法律的核心作用,同时运用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

例二:(判断题)法律能够促进社会事物的发展,因此法律要领先于社会的发展。

答案:B。解析:前半句说法正确,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但是后半句说法错误,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从整体层面而言的。从具体来看,可能是超前,也可能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故本题说法错误。

各位考生,法的作用是事业单位中的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在这篇文章中对于法的作用及其考察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后祝愿大家成功达到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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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

为解决实践中离婚案件、合同案件、继承案件等涉及到的关于房屋居住权利争议, 更好地保障老有所居,为以房养老及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保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在新修订《民法典》中物权编增设”居住权“相关规定,对于考试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考点

1.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试题演练

(单选)苏某想在其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B.苏某设立居住权,只能通过合同设立

C.保姆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

D.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苏某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出租

【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二、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

为体现人道主义的充分关怀,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而陷入危难之中,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中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充分尊重婚姻自主权,保障公民利益,对于考试也是一项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重大疾病未告知相关考点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试题演练

(单选)关于《民法典》中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B.重婚

C.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 D.双方为表兄妹关系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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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等内容。法律的考查一直是重点和难点,有些法律知识较基础简单偏向于识记型,有些重难点偏向于理解性型,而公基知识中法律的考查以五大常规法为主,即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懂这些法律首先得知道法是什么,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像这些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属于法理学范畴。今天就法理学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学习。该考点在我们的考试中通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具体考查题型为单选、多选和判断题。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而近几年考试中常有法律和时政相结合的题目出现,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关法律理论展开论述:

一、主要内容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3.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5.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以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大重点内容,与非法中的相关内容极为相似,但法律题目的考察专业性更加突出,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务必准确记忆知识点并明确知识点考查方式,以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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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属于常考内容,但根据不同省份和地市的考情,所占比重有所不同,所以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比较常规的考点有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法理学作为法律的基础学科,考生们要重视起来。特别是关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渊源以及法律关系值得考生们着重关注。

法理学一般以原文挖空考察为主,少部分考以案例的形式考察为辅。今天我们就先来学习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概念表述得相对复杂,但我们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理解。所谓法律关系不仅得是社会关系,而且是法律有规定的社会关系。例如,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不是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且有专门的婚姻法规定,所以是有法律关系。小张与小王相谈甚欢,遂结拜为兄弟,结拜兄弟间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该细化知识点会直接考察,考生们明确案例中的主体及客体。例如甲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现在甲有事去不了,遂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了丙。该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规定内容,所以是有法律关系。案例中主体有自然人甲和法人旅游公司,内容是一方给钱一方收钱,一方提供旅游服务,一方享受旅游服务。但合同关系中主体发生变化,由自然人甲变成自然人丙。

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以及考法已经详细说明,考生们需要精准记忆和理解。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自然人

B.国家

C.法人

D.非法人组织

【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故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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