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2、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中的《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但有两点值得注意:(1)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2)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因为法律使用的表述的是“介绍他人卖淫”,而不是“介绍他人嫖娼”。

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但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征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违反税法规定,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然使税收遭受损失,但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并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构成犯罪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50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