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

2、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3、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4、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否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反之,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2016事业单位面试试题|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年申论热点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劳动法之竞业限制》。

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热门推荐:道德之热爱故土山河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劳动法之竞业限制条款》,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劳动法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竞业限制、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服务期限(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9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