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文化教育权利(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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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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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文化教育权利》。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 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为了公民上述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第 47 条规定:“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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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机构是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机关的总和。其特点是:

1.阶级性。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机构,其本质取决于的本质。

2.历史性。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的发展变迁而变化。

3.强制性。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机关则以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

4.组织性。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机关、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构成有机的系统。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权力机关、主席、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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