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2、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法的指引属于规范的指引。
2.评价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后果表现为合法或者非法。
3.作用。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强制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5.教育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存在与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事业单位招聘和考试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