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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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法的指引属于规范的指引。

2.评价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后果表现为合法或者非法。

3.作用。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强制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5.教育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存在与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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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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