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袭警罪(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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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众期待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这也成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壮举。这也使得我们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得了更多保障,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袭警罪的神秘面纱。

一、罪名阐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简而言之,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从考试的角度来看,袭警罪的出题点将会主要集中在对象以及时间点上,袭警罪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这个特殊主体,时间点上来看必须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那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在人民警察休假过程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执行公务阶段有上述暴力行为的均不会构成袭警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易错点对比

在我们考试中与袭警罪相似,容易使考生产生混淆的罪名就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397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下面我一起来对比分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的是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那就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属于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按照特别法袭警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难度相对较为简单,所以同学们把重点放在罪名概念的理解以及犯罪主体的区分,这样就可以迎刃而解。

三、立法背景

袭警罪的设立有其深远影响及必要性,近年来警民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高发,严重危害到警察的人身生命安全,破坏了警民的和谐关系,挑衅国家的权威。这种现象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遏制,究其原因,我们民警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穷凶极恶的歹徒,有法律知识匮乏的民众,这些人总是存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以暴制暴人民警察就会屈服,让这种不正之风蔓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伟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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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刑法修正案关系着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杀人屡见报端,如2021年2月,13岁少年残忍杀害6岁儿童并藏尸长达15天,2018年12月,湖南吴某康,12岁,对着自己的母亲,疯砍20多刀等,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程度、行为后果,无不让人触目惊心,细思极恐,令人发指。这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舆论声讨。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低龄化,让“降龄”提上议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立法调整,契合的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远景目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本次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17条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项修订颠覆了我国长久以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突破了刑法规定的对刑事责任年龄统一“一刀切”的模式,将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质判断权力,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追诉权限定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要求其审慎行使追诉权,能够更好地兼顾刑法,和保障该年龄段公民的人身权利两个,体现了威慑与保护并重的刑事策略。备而不用,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的目的。刑事责任降龄,其根本的着眼点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

总结: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或者恶意补足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考点分析:事业单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考察,主要是以结合案例的形式,给出一个具体的年龄范围,提问对哪些行为负刑事责任或者对哪些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试题演练】:

(单选)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周岁。

A.18周岁 B.16周岁

C.14周岁 D.12周岁

【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二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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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物权法设立时,上海人大常委会就提出应当设立居住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市民王女士和父亲王先生一起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据了解,王女士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王先生想在女儿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窗口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取了房屋原产权证、居住协议、双方的身份证、申请书等材料,协助王先生填写了申请表等资料后进行了登记。王先生于当天就顺利的领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中的一个基础知识点:居住权。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对于居住权的学习大家需要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居住权的概念;二是居住权的设立;三是设立居住权的效力问题。

(二)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三)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系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有合同或者遗嘱居住权一定能设立吗?

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偿,不有偿就是借用,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双方的经济实力一般是不对等的,是强势一方给弱势一方设置居住权,因此要求无偿也是有道理的。

(四)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通说认为,居住权人的家人也有一定的居住权,可以占有使用不具有投资价值)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例如:A市的甲被确诊重病后,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甲死亡后,甲所有的B房屋由儿子丙遗嘱继承,在B房屋上为保姆乙设立居住权,由丙负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出现下列原因之一,乙对B房屋的居住权消灭:乙死亡,居住权期限届满。

【试题练习】(单选)1.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的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大家备考时,对于居住权要重点掌握概念和设立条件,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结合案例考查比较多。

【试题练习】(多选)2.吴某卧床不起,一直是保姆王大妈照顾,吴某感谢王大妈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于是在去世前,通过合同的方式,让王大妈在其死后可以继续在房屋居住,但又把房屋产权留给家中独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大妈死后其子女可以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B.王大妈不能将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

C.王大妈居住该房屋,必须给吴某独子一定的金钱

D.吴某的独子不能擅自出租该房屋

【答案】AC。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王大妈对于该房屋不得转让、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吴某独子以及王大妈除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出租,因此,D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干中为表明王大妈与吴某有相关约定,王大妈的居住权无偿设立,因此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居住权,大家备考时,对于居住权要重点掌握居住权的效力,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结合案例考查的比较多。

居住权做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让大家理解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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