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3、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上文中我们已经探讨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了解了正当防卫是什么但是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知道: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后首先寻求的应该是公力救济,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能寻求公力救济的时候才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所以对于“正当防卫”这种私力救济我们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我们就通过案例与例题的方式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一下分析,以期能够进行更神深入、更的理解。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所谓现实的不法侵害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例如:上例中如果甲根本没有打乙,而是由于乙得了“被害妄想症”,见到甲他就觉得甲要打自己,所以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在地,则此时乙的行为不会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例题:小王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到流氓攻击,遂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警察李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小王制止殴斗,小王以为是流氓团伙随即将便衣警察李某打成轻伤。请问小王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伤害

B. 过失伤害

C. 正当防卫

D. 假象防卫

答案:D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之时或者已经结束,则再去防卫的话不构成正当防卫,有可能构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例如:甲扬言要打乙一顿,乙觉得自己应该先下手为强,则先去将甲打成轻伤,则此时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为事前防卫。

例题:老张的儿子张小三整天不学无术浪荡度日,一日,张小三与其妻子翠花吵架,老张前去劝阻,张小三不仅不听劝阻反而还去殴打老张,老张逃跑,翠花见状拿起扁担将张小三打到致其轻伤,老张见状拿起地上的板砖砸向张小三的头部致其死亡。请问张小三的行为是( )

A. 故意杀人

B. 故意伤害

C. 正当防卫

D. 防卫过当

答案:A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意识

所谓具有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维护自己、他人、集体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意识,不能有伤害他人的意识,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挑拨。例如:在上例中,甲本想打乙,但是却故意侮辱乙并且将乙激怒使乙挥起拳头打自己,此时甲掏出早已准备好的板砖将乙砸伤,则此时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如果是之外的人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上例当中,甲挥拳打乙,乙打不过甲,但是乙看到甲的儿子5岁的小甲从身边经过遂将小甲打上伤,则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要求只要制止了不法侵害即可。例如在上例中,甲正在挥拳打乙,乙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结果甲的头部着地撞到石头上当场死亡,则此时乙的防卫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此时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强调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一般定过失性罪名,并且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小万和小王是情敌,某日小万回家途中恰巧碰到小王,小万为报抢女朋友之仇挥拳打小王,打斗过程中,小万用拳头打了小王的胸部,小王用水果刀捅了小万的肚子一刀致其死亡,关于小万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 故意杀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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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 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今天我们就对逮捕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重罪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批准和决定机关

1.批准机关: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2.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四、逮捕的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五、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放证明。

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七、易错考点记忆

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是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考题巩固】(判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批准权。( )

【答案】B。解析: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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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其中强制措施经常考到,今天就来学习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祝大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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