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犯罪中止(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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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犯罪中止

2、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解析

3、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犯罪中止 ♂ 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犯罪中止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犯罪中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中止属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刑法的内容中属于一个考频较高的内容,但是有很多考生无法正确的做出判断。那到底什么是犯罪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更好的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我们还需要掌握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的行为,但是危害结果还是产生,不构成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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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国家对于法律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普遍提高,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也认识到法律能够能够像一把利剑一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近几年的各类公职考试当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不惮其烦。

学好法律很重要。那么如何去学习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的本身性质来看,法律讲求严谨、客观、公平、公正,它要求学法者认真谨慎,抠字眼,不可主观臆想,要实事求是。其实在多次授课过程中不难发现,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概念过于陌生,完全不知老师所云,对于法律术语一知半解就上了“战场”,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学生对于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精确掌握,会极大提高做题的率。

下面我们挑选了《民法总则》中的高频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感受一下精确掌握法律术语的重要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为止,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去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6岁的小张和18岁的小陈,他们的父亲同时出车祸身亡,对于父亲们的个人财产开始进入遗产分配程序,问:6岁的小张和18岁的小陈,谁可以继承其父亲的个人财产呢?从现实生活来判断,其实很简单,小张和小陈都是死者的孩子,当然可以继承其财产,符合人性理论。同样法律在制定的时候,也会综合考虑此类要素。《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对于6岁的小张和18岁的小陈来讲,不管怎样,他们都能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这个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没有谁可以剥夺。

那么,在两人获得遗产之后,小张将钱赠与其在幼儿园的女朋友小红,小陈用钱买了一台价值50万的轿车。问:6岁的小张和18岁的小陈,谁的行为是有效的?可以想象,对于6岁的小张而言,将大笔钱财处分掉,和这一阶段的小孩儿的年龄、智力明显不相适应。我们认为该行为有瑕疵,是无效的。相反18岁的小陈,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我们认为是有效的,原因在于小陈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其买车行为与这一阶段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看出,由于年龄大小的不同,他们所能够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有所区别,做事儿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大小也会不同。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在告诉我们每个人有没有某种权利或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告诉我们能不能做以及能不能自己负责该行为的一种能力。

点评:对于老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细节,“抠字眼”“翻词典”必不可少。对于学员在学习法律时,也要严谨认真,但不能自己主观设想一些根本不成立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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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了,里面有很多的新规定。其中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导致在做题中到底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去选择诉讼时效还是按照《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去选择产生了疑问。本文就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简要解读,希望对大家明确此问题有借鉴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简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为我们解决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依照该解释的规定,解读如下:

第一条,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之后计算诉讼时效的,一律按照3年的诉讼时效来认定,不再适用《民法通则》中一年或者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条,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没有到期,比如2年的诉讼时效现在只经过了1年6个月,但是此时《民法总则已经生效了》。那么当事人可否主张新的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法院是支持的。

第三条,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已经到期,比如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2年,但是此时《民法总则已经生效了》。那么当事人可否主张新的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法院是不支持的。

第四条,就是说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比如意外事件,当事人被车撞了现在还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那么当他醒来之后就要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了,就不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中止的规定了。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三、老题新做

例:张三于2017年10月2日与李四因食堂吃饭排队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二人发生冲突,张三把李四打成轻微伤,李四看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那么李四向张三主张医药费的诉讼是( )?

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答案】C。解析:由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所以应当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民法通则》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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