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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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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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的债权范围,较各国法规定的范围为大,除主债权、利息等外,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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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抵押权的概念》。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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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抵押权的消灭(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即引起抵押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恒存续。抵押权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又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又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

(一)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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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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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

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

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

4.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标的物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抵押权实现,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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