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号正式实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进一步要求,现就事业考试中的考情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分析:

一、练习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选项B错误。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选项D正确。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正确选项CD。

二、知识点分析:

1.主体分析

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分析

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等行为,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主观是为了“卖”,不管客观实施什么行为,都是拐卖妇女儿童。至于是否卖得出去,并不影响行为人的罪行成立。

3.客体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4.客观分析

客观上可以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在这里所谓的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为自己所控制。例如使用谎言骗取信任,使其为自己所利用,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也可以用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这都是拐骗的手法。那么所谓的绑架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并将被害人带离家乡的行为。接下来再解释一下收买,是指为了出卖而从其他人手中买下被拐骗妇女、儿童的。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最后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各位考生主要把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尤其是要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将其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考生容易错也是易混淆的考点,望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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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规考试科目,其涉及到的概念比较抽象和生僻,不容易区分,例如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以下由我为各位考生详细解读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

1.职权行政主体的含义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2)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即一级政府下行使对外职权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省派地管县”: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撤地设市以后,多数地区都没有行政公署了。

“县派区管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逐渐被撤销了。

“县派街道指导居委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很多,相当于城市里的“乡政府”。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

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有三种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机构,例如根据《专利法》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2)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3)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2.被授权的组织

常见的有: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事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注意: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可以作出行政行为,但他们不是行政主体。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以上有关行政主体分类的相关知识希望考生能够理解并且会运用于考题中,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5月9日,大连13岁男杀害10岁女童案民事诉讼开庭。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童淇淇杀害,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在等待开庭的202天里,淇淇的母亲称自己每天处在崩溃边缘,但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她坚持了下来。女儿出事后,她停掉工作,每天都去案发地,面对女儿的遗像“聊天“。家里的儿子也受其妹妹离世的打击,成绩出现直线下滑。令她生气的是,出事后加害人男蔡某某的家属从未找过她,也没说过一句道歉。如今等来开庭,她希望能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也希望国家能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针对考试而言,考察较多的为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八种情形,记忆口诀:烧杀强抢,伤贩爆投。考试过程中会:结合分论具体罪名及犯罪情形进行混淆考查。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抢夺、运输毒品、失火罪

同时须注意的是,周岁生日的当天一般认定为不满周岁,例如张某在14岁生日当天喝了酒,与路人发生冲突将人打成重伤,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然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其生日当天依然不满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已于2020年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原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是14周岁,14至16周岁的,只对特定的八种罪行承担责任,16周岁以后则可以对所有罪行承担责任。如果草案通过,则起始年龄改为12周岁,12至14周岁的,只对特定的两种罪行承担责任,并且在情节和程序上还有严格的要求。

小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成年人的心智年龄已经逐步提高,因此调整刑事责任的年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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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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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借钱的问题,那么假如今天你借给朋友2万元钱,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一直也没有说要,他也一直没有说还你,那么这个钱在未来5年后或者10年后,如果你朋友说不还你钱,你去法院起诉他,法官能否强制他还钱给你呢?这个时候就涉及到民法的诉讼时效问题了。今天教育研究与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①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根据《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根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自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例题】(单选)民事诉讼时效最长():

A.1年

B.3年

C.5年

D.20年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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