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你懂了吗?(善意取得制度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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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善意取得你懂了吗?

2、善意取得制度你懂了吗?

3、善意取得制度你真的了解了吗

善意取得你懂了吗? ♂ 善意取得你懂了吗?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善意取得你懂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头戏, 其中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见以案例方式考察,需要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理解把握,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小试牛刀】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将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本题中乙无权处分,丙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故丙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甲不能要求其返还,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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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善意取得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见案例考察方式,需要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理解把握,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所有权的概念

指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善意取得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1)条件: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2)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小试牛刀】甲将汽车以15万元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该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类由甲赔偿

B.汽车归丙所有,乙的损失由甲、丙连带赔偿

C.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D.汽车归乙所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

【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交付给乙后,乙取得所有权,甲将车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已完成交付。甲虽将车辆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善意的丙,但未交付,因此即便是办理了登记手续,丙也没有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小试牛刀】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解析:《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质权作为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由题干可知,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后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虽然后来车被艾某偷走,但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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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将自己的HWP30手机委托给乙修理,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手机出卖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试问:甲得知此事以后能不能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丙能不能取得此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民法当中善意取得的判断问题,在考试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方面的考情: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例题】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支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的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未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支付

【答案】C。解析:A选项中因为试用期届满,陈某对耕牛进行处分,视为对该耕牛的购买,所以属于有处分权;B选项中吴某未支付合理价格而取得该物;D选项中该钱包属于贺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故本题答案为C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在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甲就不能再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了,甲只能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答案】A。解析:该手机为甲的遗失物,被乙捡到后应该寻找失主,返还原物,乙把该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故本题答案为A。

辅导教师点评: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中往往着重考察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遗失物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需要大家牢记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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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你懂了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你懂了吗?、善意取得你懂了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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