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租赁合同(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立功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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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作为事业单位每年常考的几类有名合同之一,其讲解与做题皆要从严守束己性为出发点,其考题难度不大,但涉及范围颇为广泛,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重要运用。

以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入手,相较于之前的法律,现今的租赁合同着重强调了不定期租赁的限缩性解释,此为第一处修改。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并非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书面合同中写明租赁期限就需要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而是需要从书面、口头包括可以推定的行为出发,只有真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或未对租赁期间做约定的,方可认为为不定期。此条法律的修改是民法典着重保护承租人利益的体现之一,在不定期合同中,何时搬离、是否可以装修房屋以及维修的义务皆无明确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将不利于承租人维权,继而在新民法时代,我们要对不定期租赁进行限缩性解释。

第二个进行修改之处在于违法转租之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探究违法转租,首先必须明确,违法转租属于对于租赁物的不适当使用,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本质上构成根本违约。以此入手,根本违约的结果便是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合同,问题是,出租人究竟该解除自己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还是解除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呢?前文有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仅可解除与出租人的第一手合同,而一手合同的解除会使次承租人的居住变成一种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即可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腾房,并且视情况承担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解决了如何处理,便涉及到行权期限,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最后明确一点,这里的六个月期限本质上为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针对本处修改,需要向大家明确两点问题:一是违法转租时,出租人解除的是自己和承租人的合同。二是次承租人由此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房屋使用费。

最后涉及的修改在于房屋扩建。在实践中,扩建不动产往往必然涉及城市规划部门之职责,故在个人房屋的扩建中,也要遵守‘先批后建’的原则。如果没有提前得到规划部门的审批,将涉及两种情况:①出租人不同意扩建而承租人擅自动工。此时直接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②出租人同意扩建。考试时常以‘扩建过程中提交扩建申请’为表达,此乃违规表述,损失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

在学习时,一定要让明确批准建筑扩建和实行扩建的先后顺序问题。

以上便是《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制度修改,将这些制度整理后与常规考点一起讲解,以更好的涵盖知识点,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试题练习】

1.(判断)甲出租房屋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四个月,由于未在合同中写明,应该视为不定期租赁。

【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并非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书面合同中写明租赁期限就需要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此题中,双方口头约定了租赁时间,应该视为四个月的租赁合同。

2.(判断)甲承租乙的房屋居住,居住期间私自对房屋加盖了第三层房屋,在扩建申请时被有关部门查处,此时应该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错误。解析:在房屋扩建领域要遵守“先批后建”原则,甲属于违法动工,需要承担责任。但题目有表,甲是擅自扩建,说明身为出租人的乙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该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仅有承租人甲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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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相对的重要内容,立功这一部分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本文将从立功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考试中的相关考点。

一、立功

(一)立功的定义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般立功类型。

1.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这又包括共同犯罪人供述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内的罪行,属于自首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非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他案;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里的同案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也包括非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

(三)重大立功类型。

1.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

5.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其他问题

1.立功的法律后果。

(1)"自首"或者"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首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罪,而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

例:罪犯张三实施了A、B二罪,因A罪被抓获,羁押期间,张三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张三就B罪成立自首。那么,B罪可以享受自首的法律效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A罪不成立自首,“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但如果张三到案后还检举、揭发了李四的丙罪,属于立功。立功的法律效果及于立功人所犯的所有罪,即只要是张三所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享受立功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张三的A罪、B罪都能享受到立功的效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注意在事业单位考查中,立功的方式是考试中的常考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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