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论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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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论故意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

2、论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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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论故意犯罪形态之犯罪既遂》,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故意犯罪形态之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在刑法中可谓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凡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题中,犯罪既遂必定是重点考察,其中实际考察价值也是非常之突出,本篇文章论述的将是如何理解犯罪既遂及其具体考察角度。犯罪既遂主要考察方式无非就是概念考察、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区分考察、犯罪既遂的特征考察。

首先,就故意犯罪形态理论上来说,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称之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具体状态。就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来说,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事业单位知识点在考察中不需要学生对于刑法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部掌握,这就造成学生不理解到底什么叫具备某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理论上进行解释担心观看此篇文章的读者不理解,故而简单用大白话解释,犯罪既遂一般情况下就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其所达到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发生了其欲想达到的犯罪目的,当然前提条件要求该犯罪结果或犯罪目的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具有因果关系。譬如甲要谋杀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乙最终因为甲的砍杀而死,则甲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这不过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行为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则行为人只要实施其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既遂,如放火罪、绑架罪、危险驾驶罪等。此三种犯罪也是日常在事业单位考试题中比较突出的几种犯罪行为。例如,甲欲报复乙,故在乙家点燃大火以泄私愤,大火刚燃烧不久,一场大雨将火扑灭。甲的行为看似不符合犯罪既遂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但因放火罪本身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即可直接构成犯罪既遂。同理,绑架罪和危险驾驶罪也是一样,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或危险驾驶的行为,不要求勒索到赎金或真正要求危险驾驶了多长时间,或是撞到相应物体,都没有这样的强制性的要求,一旦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即可直接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其实理解犯罪既遂的知识点不难理解,本身就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则行为即直接构成犯罪既遂。一般针对日常的事业单位知识点来说,理解犯罪既遂的理论只需要把握到此种程度即可应对大多数题目,但若要真正深入就需要运用到法治思维去学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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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论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经济发展,民事争议不断增加,无因管理的问题不断增加,比较常见的路遇老年人倒地扶与不扶,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的争议,更是有关无因管理法律问题的思考,现在我们具体了解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我们来分析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一、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管理人只要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物加以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1)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医生对于手术台上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队员对于火灾的避免义务。

(2)约定义务如涉他合同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张三与李四约定,李四为王五做一个椅子,李四为王五制作椅子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结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有效合同则为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由于本身有法律上义务,而无因管理要求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经济性事务,亦可为非经济性事务:前者如为他人买车,后者如修缮房屋

(2)排除情况:违法行为不行、不作为不行与专属行为(结婚)

(3)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名义的问题,在此无论以管理人的名义还是被管理人的名义都可以。如果以本人名义的,则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如张三有一房屋,有出租的想法,因病住院,此事一直耽搁,李四为了张三的利益,以张三的名义出租给王五,此处张三构成无权代理,但是,并不妨碍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主管构成要件: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通过管理行为避免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问题。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

(2)继续管理义务

(3)报告、计算以及移交管理成果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管理人有权请求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利息

(2)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收到的损害,由被管理人负责赔偿。

考察方式:

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一般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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