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法律知识:解读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解读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

2、法律知识:解读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

3、法律知识:解读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 ♂ 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正当防卫也是必须掌握的黄金考点。随着《指导意见》的公布,我们很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考点进行详细梳理。

一、考情点拨

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让考生辨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构成紧急避险,或者构成故意伤害罪等,不管怎么考查,做对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考点解析

1.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五个条件。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如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杜某某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就属于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比如疫情期间,一男子在超市不戴口罩闲逛,超市工作人员出言提醒,男子就挥拳打了工作人员,不论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工作人员面临现实的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再如这名男子不戴口罩乘坐公交车,司机提醒,该男子却猛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头部,该男子的行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那乘客对这一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再者,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如便衣警察对一女通缉犯实施抓捕,女通缉犯大喊“流氓打人了”,而警察并未表明身份,路人以为便衣警察真是流氓,遂出手将警察打成重伤。路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此时结合其主观方面认定责任,如果路人应当预见到该便衣警察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此时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无罪过,造成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者,对于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如犯意表示或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就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是事前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听闻张三在自己家中磨刀准备杀我,于是我不等他磨好刀来砍我就将其打成重伤,我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再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是已经被制服,亦或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仍实施“防卫”行为的,是事后防卫,同样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正当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即“正对不正”。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因其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再者,相互斗殴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双方都有非法侵害对方的意图,属于“不正对不正”,因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即包括实行行为的实施者,也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但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

(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及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指导意见》第11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但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一个身材矮小、体格瘦弱的男子徒手侵害另一将近两米高的壮汉,壮汉持械反抗,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再者,“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防卫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其刑事责任。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限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还包括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对正当防卫有了初步的了解,上述内容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知识,希望各位考生在备考中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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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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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莫过于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了。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若出现劳动争议纠纷,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又有哪些方式?又该如何去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探讨学习一下。

一、考情考点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基本上属于常考考点。在考察方式上多以选择题出现,考查劳动争议处理的种类,以及各种类间的关系。

(一)考点解读

1.协商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必经程序)。

2.调解

(1)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非必经程序)

(2)当事人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3)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

4.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未作出仲裁决定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要点总结

综合上述内容,劳动法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方式一共有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需注意,协商、调解均需以劳动双方自愿为前提,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属于选择性程序。但仲裁属于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可以说仲裁属于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练习题

【多选题】张三和大图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后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纠纷,下列关于张三对该纠纷解决的方式正确的是:

A.与大图公司进行协商

B.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节

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后向法院起诉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出现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A选项、B选项、C选项说法均正确。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属于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择ABCD。

通过以上解读,相信大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了新的认识,知道出现了劳动争议该如何去处理,但需注意劳动仲裁和诉讼间的先后关系,诉讼的前提一定是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在做题中尤为需要注意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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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考试中的重点内容经常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作为以记忆性考点居多的宪法来说,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结合了宪法记忆和理解的双重特点。此部分在考试中不仅要求大家能够知道宪法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求大家能够有效掌握其内涵,今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中主要有两种考察形式,一是直接以多选题的形式问宪法包括哪些基本原则,二是通过一句话进行描述问体现了宪法的哪项原则。

(二)考点解析

1.人民主权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点深刻诠释了人民主权原则的深刻内涵。在此,大家需要注意区分“人民”和“公民”二者的不同。“人民”属于政治概念,而“公民”属于法律概念。如果在考试中以单选题的形式直接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谁,则是人民;如果直接问宪法适用于全体人民还是全体公民,则应该是全体公民。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及人权,首先大家要注意一个考点,此处所说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期和发展权;其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写入。

3.法治原则

早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就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越来越好。提及“法治”,就需要大家注意对比“法制”。这二者虽然在读音上一样,但是内涵差异很大,“法治”实际是指用法律去治理国家,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法制”,但其并非法治社会,而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要注意: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这里一定要注意我们国家的权力制约主要表现为监督,而非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当中的分权制衡。除此之外,要注意区分“权力”和“权利”,一般提及“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

二、实战演练

【单选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宪法中的哪项原则: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B。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对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所包含的细节性考点有了基本的认识,虽然宪法中的记忆性考点居多,但在具体学习时还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才能真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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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解读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法律知识:解析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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