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部分地区事业单位考试改革后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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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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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得较多的一个知识点,多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掌握住法定继承顺序对于我们做对此类题目很重要。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下面我们看下这部分内容的考法。

1.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被继承人的(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D、对公公,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此题直接考到了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A、B、C选项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此题选D。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第一法定继承人的是( )。

A、婚生子

B、非婚生子

C、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

D、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此题考到了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此题选D。

3.关于法定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

B、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次进行继承

C、非婚生子与婚生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

此题考到了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项错误。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D项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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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进入到2016年之后,事业单位考试有了全新的格局。之前全国大多地区的事业单位考试内容都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而从今年目前公布的各地考试公告来看,事业单位考试内容加入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有些地方甚至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为主、公共基础知识为辅进行考查。那么,面对这样的变化,考生会产生怎样的疑问,又该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呢?

一、历年考试试题还有参考价值吗?

对于这个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历年考试试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从试题可以反映出题人的思路和想法,能研究出以往的方式及重点,即使考试内容进行改革,但仍然可以对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知识点进行剖析。

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样吗?

虽然在部分地方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已经加入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比如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中显示,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50分。可见,虽然其考试中加了一科职业能力测验,但仍然保留了事业单位考试固有的知识内容。从考试性质以及具体考试内容上来看,都与公务员考试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直接以复习公务员考试的方法和状态来复习事业单位考试,应抓住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的特点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

三、考试内容中的公共基础知识就是需要背吗?

这个疑问对于每个复习过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来说都提出过。但事实上,教育从不主张学员去死记硬背,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非常多,一般包括时事政治、职业道德、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常识、文史基础知识、自然科技常识、环境保护、公文与学术论文写作知识、国情省情市情等。面对范围如此广泛的知识,单凭记忆是不够的,因为在考试中,并不只有记忆性的知识点,相反,记忆性的知识点其实相对较少,更多考查的是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因此,每部分知识都应有不同的复习方法和策略,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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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申请被行政复议机关接受以后,就开始计算行政复议期间。在这一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还有执行效力是需要回答的重要程序问题。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不停止执行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多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对行政机关规定义务的或者给予制裁性的决定,这些决定又往往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些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但是也有些违法行为还处于持续状态有待于处理。例如,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如果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就停止执行,那么违法行为就有可能继续危害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与生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在行政复议期间维持其执行力。至于哪些具体行政不需要维持执行力的,需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执行法律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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