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国家领导人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

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后。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不仅实现了几代人制定民法典的夙愿,还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由“法”到“典”的变更,更是开启了一个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民法典中将婚姻的内容独立成编,新增和修改了众多知识点,其中的离婚冷静期便是一大亮点,有关内容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经常出现的知识点。所以今天就让事业单位考试网带各位考生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知识点。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30天,那么,30天如何来算呢?在民政部12月4日通气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就是从你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你撤回离婚申请。也就是从申请之日的次日,计算30个工作日。

我们知道结婚和离婚具有极强人身属性,都不能代理,必须本人亲自办理,那么离婚冷静期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王金华司长会上表示,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继续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所以,仅有一方坚持,一方不同意,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

我们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形式。那么冷静期是否排除诉讼救济的形式呢?针对这个问题,民政部门会议表示“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以上是我们关于离婚冷静期有关知识点的介绍,该知识点是民法典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多多关注。

【例题】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60天。(判断题)

【答案】B。解析:《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30天。

故本题说法错误。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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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跨年钟声的响起,《民法典》正式迈入历史舞台,开启她的民法值守。《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内容进行了大范围修整,其中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也进行了修改。结婚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喜事,有关内容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重要考点。那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到底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今天就让教育的小编带各位考生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以专章形式从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了结婚的内容。小编经过归纳后可总结为结婚的条件及其相应效力两方面。

结婚的条件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表明了法律对于结婚方式的要求,民法典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是说,结婚必须新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结婚。否则法律不予认定,不会发放结婚证书。

实质条件是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关系的实质要求。

第一个便是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受胁迫婚姻的效力是可撤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受胁迫方只要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段胁迫婚姻便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二个实质条件是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有一方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中心不会发放结婚证,以虚假材料等手段骗领结婚证的,婚姻也是无效。

第三个实质条件是一夫一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的,婚姻视为无效。在我国,重婚还会构成重婚罪,不论男方还是女方重婚都是不支持的。所以,幻想着三妻四妾的帝王生活可以收收心了,法律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第四个实质条件是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也就是爸爸和子女这样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就是表哥表妹这样的第三代以内血缘关系。如果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话,婚姻是无效的。

第五个实质条件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我们不能给别人最美好的生活,但是至少不能欺骗他人,让自己成为他人一辈子的负担。既不道德也不合法。

以上是我们关于结婚条件有关知识点的介绍,该知识点是民法典的重要考点,希望各位考生多多关注。

【例题】张蛋用静静的把柄胁迫静静结婚,他们俩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判断题)

【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是可撤销的,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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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会涉及到考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知识点。那么这个知识点它有哪些考查点,哪些需要我们在日常备考当中进行注意,接下去我们就对这个知识点进行剖析。

首先,不管是宣告失踪亦或者是宣告死亡,对于他们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则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所以我们看到在时间上就有可能会出考题,譬如问甲在2017年12月7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什么时候可以去宣告失踪诸如此类的考法。

第二点,我们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是属于我们民事诉讼当中的特别程序,都需要我们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中我们这里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等。并且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也做了变化,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已经没有顺序限制。

最后一点,我们再要注意的考点就是关于宣告死亡撤销的问题。因为虽然说宣告死亡之后会发生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但是有可能存在这种问题就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实际并未死亡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注意这是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次当被宣告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而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管是婚姻、收养关系甚至是财产都会有所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而且我们要注意的是除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再婚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以外,在民法总则当中又增加了一项如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也不会自动恢复。在子女收养问题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而在财产问题上,我们要注意的是善意申请人和恶意申请人。如果是善意申请人,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依照继承法请求取得其返还财产时,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分析

2017年6月5日,小张乘坐的飞机坠毁,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下列关于可以申请小张死亡的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要满2年申请

B、必须满1年申请

C、必须满4年申请

D、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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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国家领导人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国家领导人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国家领导人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职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都涉及到国家领导人产生和罢免的规定,也是备考时的易混点,接下来我们就宪法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知识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3、国务院总理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

4、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

5、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6、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7、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例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选举和罢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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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结婚条件及效力、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那些事之离婚冷静期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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