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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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果已经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具有较大的市场控制力,在他们之间进行的集中,极易形成垄断,阻碍竞争。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可通过市场份额的分布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市场竞争越充分,参与竞争者就越多,市场份额就越分散,市场集中度就越低;反之,市场集中度就高。在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实施集中,就更容易形成垄断。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即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技术进步。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前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集中是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方便、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以获得质量更好的产品及更优的服务还是相反。对后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是有利于其他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还是相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判断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有利影响还是阻碍等不良作用。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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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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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停止实施,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这种措施是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

2.责令限期处置。责令限期处置是指,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防止因经营者集中而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而不能仅仅处罚了事。具体手段可以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包括在必要时强制对经营者进行拆分。对于通过合同、技术控制、干部兼任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撤回干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3.罚款。在采取有效措施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的惩罚及对可能效尤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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