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少年弑母案”中的刑法知识点)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少年弑母案”中的刑法知识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

2、“少年弑母案”中的刑法知识点

3、“师徒之争”中的运动和静止

“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 ♂ “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上小学五年级的10岁女孩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残忍举刀的男子仅13岁。此案件在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引起社会民众的痛心与惶恐,那么对于13岁孩子的故意杀人案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法条不难看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13岁的男孩持刀残忍杀害女孩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其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更无父母代替承担刑罚的可能,最多责令父母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

二、民事责任

男孩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剥夺女孩生命权,所以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年龄划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

三、考题

1、下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12岁的小红盗窃同桌价值5000元的手表一块

B、15岁的小明在和仇人争吵中,持刀将仇人砍成轻伤

C、17岁的小军骑车抢夺路人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

D、13岁的小云与老乡共同参与一起重大的拐卖儿童案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小红12岁,D选项小云13岁,均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当选。B选项小明15岁,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负刑事责任,不包含选项所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C选项小军17岁,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包含选项所述抢夺罪。故本题答案为C。

“少年弑母案”中的刑法知识点 ♂ “少年弑母案”中的刑法知识点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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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3月16日晚,13岁的男孩邵某因不服其母杨某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就在3个月前,湖南沅江发生12岁男孩弑母案,同月,湖南衡阳又发生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由于男童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被释放并返回学校继续上学。两起案件均社会各界的热议,不仅因为该类案件发生在未成年和至亲父母之间,处理结果也引发了各界对中国刑法的思考。

《刑法》真的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伞”了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主要来源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考试来说,这部分也是一个常考知识点,我们接下来就一起学习: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刑法目前对犯罪行为的界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八种犯罪负责;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12岁年杀害母亲,还是因与母亲发生争吵激情杀人的13岁男孩,因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故不论犯罪处理,可回归社会接受教育。

做题过程中,我们也要把握这两个重要的年龄节点--14周岁和16周岁。该知识点一般以基础考察居多,题目难度适中,可通过记忆和联系把此部分变为得分题。我们通过一道题目巩固:

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下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后把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将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十五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负刑事责任。BCD选项不构成犯罪。A选项构成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A。

结合理论和练习,相信大家已经对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知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考试中只要牢记两个年龄节点以及八种特殊犯罪,便可又好又快地做对题目!

“师徒之争”中的运动和静止 ♂ “师徒之争”中的运动和静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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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拉克利特是古希腊六世纪左右的哲学家,比苏格拉底还要早,原是城邦的王位继承人,但他却把王位让给了弟弟,独自过起了隐居的生活,他曾有一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而这句话也说明了客观事物是永恒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这样一个真理。赫拉克利特的核心思想是“变”,“变”却是永恒不变的。

而故事的另一位主人公克拉底鲁,则是赫拉克利特的学生,苏格拉底的同时代人,据说他是柏拉图的第一位老师。他歪曲了他的老师赫拉克利特的一切皆变的思想“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否认事物有相对稳定性,提出“人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克拉底鲁片面地发展了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完全否定事物的任何稳定性,提出人不但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连一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也不可能。一切都变动不居,瞬息即逝,人们对任何东西都不能肯定或否定,从而陷入了相对主义的诡辩论。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第一次能踏入即体现了承认相对静止,而第二次不能踏入的原因也很明显,即承认相对静止的同时也承认了绝对运动(河水流走了),所以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在考试中我们也能经常看到相关的案例,比如“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乡音无改”即静止,而“鬓毛衰”则体现了运动,再比如和时政结合起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变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也体现了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人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即否认了相对静止,单纯的承认运动,在克拉底鲁看来,人不管怎么踏,河流都是一直在流动的,所以他单纯的认为“人是不能踏入到河流里的,甚至一次都不能”,所以我们把这种承认运动否认静止的观点称之为相对主义诡辩论,在考试过程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的案例,比如说庄子的“方生方死,方中方睨”,或者欧布里德借钱的故事等等。

通过赫拉克利特和克拉底鲁这对师徒的不同观点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在物质的发展过程中运动和静止的关系,而在这对师徒的观点之外还有其他悖论的存在,比如我们比较常见的承认静止否认运动,我们称之为形而上学,著名的案例有刻舟求剑等。了解了运动和静止的关系之后,也需要同学们不断的进行习题练习去加深对知识的理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能在考试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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