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中止(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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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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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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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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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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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发生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就不会有犯罪。所以,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种类

犯罪主体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前者称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称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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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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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而不以行为前或行为后为准。刑法总则明文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含义,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称为无罪过事件,不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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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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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形式,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15条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确要求了罪过的成立必须认识或者应当认识关于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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