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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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其次,在权利主张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国家不会主动干预,当事人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撤销。最后,在法律效果上,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撤销了民事法律行为,则该民事法律自始无效,如果没有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自始有效。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们对重大误解一词进行拆解,其一,“重大”要求当事人一定是由于该误解已经或者将会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考试中常见情形:不知假而卖假;常见字眼:误将、误传、误说、误写。其二,“误解”的原因包含多种,例如对行为的性质,交易对象标的品种、数量等方面。例如,张三给女朋友挑一枚铂金戒指,珠宝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做铂金戒指给了张三。本案中,珠宝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做铂金戒指给了张三,就是一种对交易物品品种的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欺诈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考试当中,欺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例如,甲廉价购得的现代陶瓷制品后,向乙谎称该制品为宋代官窑,二人达成交易。第二种情形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例如,甲为个体工商户,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门市附近的重点学生,当该重点高中即将搬迁时,甲将门市出售给了不知情的乙,且并未告知重点高中即将搬迁。

3、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中的胁迫手段包含了对当事人以及亲友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或者以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相要挟,使对方基于该要挟做出违背意思地表示。可以将其理解为恶害相通告,考试中常表现为强买强卖。

4、显示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首先,显示公平往往采用一种乘人之危的手段,利用对方的一种危困的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例如,乘着对方落水时,索要高额的营救费用。其次,显示公平要求成立是极度不公平,如对方落水时,索要必要营救的费用,则不构成显示公平。

【试题练习】(单选)

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这一行为属于()

A.乘人之危

B.欺诈

C.重大误解

D.显示公平

【答案】C。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故本题选C。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考查方式,常以案例题的形式出现,大家要认真把握题干所表达的含义,抓住关键词,扎实理论基础,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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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胁迫乙,让乙将祖传的花瓶卖给他,否则便将乙的车刮坏,乙迫于无奈便卖给了甲。如果一周后乙把甲告上法庭,想将钱还给甲并要回自己的祖传花瓶是否可以呢?这就是我们本篇要讲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可”字可以理解为可以的意思,也就是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撤销的话则自始无效,不撤销则行为有效。如果需要撤销的话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以仲裁的方式去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共分为四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那么我们来逐一分析这几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相违背。重大误解在我国《民法典》中包括错误的情形。例如:由于甲的疏忽,误将价值200元的手表写成20元。

如果重大误解的对象是“交易事项”,一般其中有三点:第一是对交易性质的误解。例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对方赠与给自己的意思。第二是对交易对象的误解。例如将他人误以为是自己所要交易对象而进行交易。第三是对交易的标的误解,如甲想卖A品牌首届给乙,乙误认为是与之相似的B品牌手机而购买。

二、欺诈

欺诈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隐瞒、不告知真实情况。例如:甲有一套凶宅,但是没告诉乙实际情况便卖给了乙。另外一种情况为明知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说谎,比如甲有一套凶宅,但告诉乙是风水宝地并卖给了乙。

三、胁迫

胁迫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理解,“胁”是威胁,“迫”是强迫,也就是行为人以一种强硬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胁迫乙必须买自己的凶宅,否则伤害其家人。

四、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地方处于危难处境,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

(一)一方利用自己的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致使合同在成立时显失公平。

(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也就是说其实在做题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考察的是坐地起价。比如甲在风景区游玩,出来时末班车已经没有了,开车路过的乙见状表示可以带甲回去,但需要收费500元(正常车票50元),甲无奈之下表示同意。在这个案例中,乙利用了甲处于危难状态和他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致使甲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因此甲可以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以上就是可撤销的四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了,总体上来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成立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通过后续的撤销或者不撤销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考试中要把握基础的种类,并且要注意案例型的考查,因而得到该题的分数。

【试题练习】(多选)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但隐瞒该汽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则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B甲的行为属于欺诈

C乙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答案】BC。解析:A项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相违背。而题中甲的行为明显是隐瞒真相行为。

B项正确,这属于欺诈中的故意隐瞒、不告知真实情况。题中甲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所以属于欺诈。

C项错误,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乙属于受欺诈的一方,故可以撤销该合同。

D项错误,甲属于欺诈的一方,故在本案中无权撤销该合同。

故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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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民事主体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决定了该行为是否受到民法的认可与保护,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知识点在考试中更多的体现为理解性的题目。

首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效果意思”能够实现。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二∶(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没有效力。(2)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即所谓"合法有效"。

具体来讲,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求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

其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权利不足”(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也就是该行为自完成时是否有效是不知道的,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效力瑕疵情形。

具体包括了两类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果。

最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欺诈和胁迫的情形相对比较简单,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就在于,受到欺诈的场合下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的,胁迫的场合下是非自愿处分财物的。而另外两种情形的识别,才是我们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重大误解简单来讲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误会,而重大误解的对象,是“交易事项”中的三个点,具体包括∶

第一,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赠与的意思;

第二,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是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第三,对交易标的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解为真品而购买。

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交易事项,可以构成欺诈的对象,但不可构成重大误解的对象。

误信对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或代理权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行为。因此,显失公平不是“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其本质是"因双方地位不对等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

导致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原因有二∶一方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

以上就是我们讲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下面通过一道题目来测试一下。

(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手机店老板张某从小偷手中购买了10部偷来的手机

B.16岁张某设立的遗嘱

C.投标人张某通过恶意串通招标人刘某的方式中标

D.12岁的王某接受了叔叔赠送的学习机

答案:ABC。解析:A项中,因为手机是偷来的,所以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行为归于无效。

B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C项,因为张某和刘某是恶意串通的行为,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D项,王某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独立从事的民事活动包括了纯获利益,以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王某获赠了一台学习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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