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犯罪形态(浅析故意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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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浅析故意犯罪形态

2、浅析故意犯罪的形态

浅析故意犯罪形态 ♂ 浅析故意犯罪形态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析故意犯罪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七旬老父被儿子儿媳殴打后死在家中、南京九岁女童被残忍杀害等等相关故意犯罪的微博话题层出不穷。我们很难去判探寻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但是行为人一旦故意去触碰了刑法的红线,在其故意实施的犯罪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因出现某种原而形成的一局面,该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故意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这也是我们对其定罪量刑关键因素之一。

犯罪行为走向终局,定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犯罪完成,另外一种是犯罪未完成。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叫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刑法》虽没有具体法条去界定犯罪既遂的概念。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既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齐备某一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一切条件成就之后,行为人的犯罪就既遂了。

(二)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成立犯罪预备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做出了某一种犯罪的决定;第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行为人为了使自己的犯罪决意付诸实践,准备犯罪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常见的有跟踪,踩点等;第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没有完成或虽然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第四,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导致,通俗理解为行为人原想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但客观上没办法继续进行。由于犯罪预备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未能着手实施,客观上甚至可能并未出现损害。因此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三,首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此处“着手”的判断标准为行为是否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其次,犯罪为得逞,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施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该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最后,上述犯罪未得逞的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下来,没有办法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此外,因为该种形态对于犯罪预备而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对于犯罪未遂,我们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没有免除处罚这种量情。

(四)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知,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第二,中止须具备自动性,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放罪结果发生,判断标准为“能达目的而不欲”;第三,中止须具备客观性,即要求客观上行为有做出中止的行为;第四,中止须具备有效性,即构成既遂的结果不能出现。对于中止犯,主观上是有悔改,采取具体行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若没有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倘若已经完成则属于犯罪既遂;反之,就得分析行为人是意志以内主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被迫停下,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若为主动放弃有效制止犯罪结果产生则构成犯罪中止;相反的,如果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下无法继续的,就需要再分析行为所处在的阶段是准备阶段还是着手之后齐备全部犯罪要件之前,在准备阶段的则成立犯罪预备,着手之后齐备全部犯罪要件之前则成立犯罪未遂。而判断着手的标准,就要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直接、现实、紧迫和高度的危险。

试题演练:胡某潜入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置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震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现场。胡某的行为()

A. 不认为是犯罪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胡某的犯罪行为未完成,其本可以继续进行实施盗窃,但因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行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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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犯罪的形态 ♂ 浅析故意犯罪的形态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法律知识浅析故意犯罪的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在山西省的考试当中,不管是三支一扶,省直还是市直的考题,都会涉及到公共基础知识,而其中法律这门学科所占的比例是不容小觑的。通过对历年试题进行梳理,发现在法律这部分知识的考察中,关于刑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这部分基本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本篇主要通过分析几道试题来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知识点。

【试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情形是:()

A.甲在小巷内拦住乙欲行抢劫,却被乙制服

B.甲偷到手机后因价格尚未谈妥,未出手便被抓获

C.甲尾随深夜回家的空姐乙欲行不轨,被小区保安吓退

D.甲磨刀欲杀害有宅基地纠纷的邻居乙,看到乙的幼子后心软将刀扔掉

【答案】C。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本题中,A选项中甲为了实施抢劫行为已经拦住了乙,说明已经着手,被乙制服,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故为未遂。B选项中甲已经偷盗成功,事后的销赃行为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故甲为盗窃罪既遂。C选项中甲是尾随,还没有着手,被保安吓退为意志外,故为犯罪预备。D选项中,看到乙的幼子后心软将刀扔掉,属于意志内,所以为犯罪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再现】甲与邻居乙之间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矛盾,甲决定教训一下乙,遂决定趁

乙不在家的时候在乙院内放火,在甲准备放火工具的过程中乙突然回家,甲怕乙发现,立即将放火工具销毁,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甲在准备放火工具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放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未自动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尚未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只是准备工具,不属于犯罪未遂。D项错误,甲为了报复乙,准备放火工具,虽未造成不良结果,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小结:故意犯罪的形态在考试中往往以案例题的方式呈现,难度较大。需要在准确理解知识点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做题,提升自己做题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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