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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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判断给定案例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进一步判断该行为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区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今天教育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成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一方产生重大影响。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情形分为当事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两类。当事人一方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利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方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考生能够在案例判断时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类是判断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口诀进行记忆,如“吾(重大误解)妻(欺诈)失(显失公平)鞋(胁迫)”。第三类是考查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时间下失去撤销权。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A。

【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乘人之危已并入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乘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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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时刻都在订立合同,去早餐店吃早餐、网上购物等等都相当于我们在和他人订立合同。那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或者步骤呢?这是我们接下来要学习的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成立条件

所有合同成立均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而要约的相对人则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商店的商品标价陈列,可以看作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经过受要约人承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eg.回家路上,水果摊的一个大爷拉住你,对你说:“小姑娘,我的苹果又脆又甜,5块钱一斤,你要不要来2斤?”--要约

你过去尝了一下,觉得还可以,就说“拿给我来2斤!”--承诺

如果此时窜出来另外一个小姑娘,说“那给我来2斤吧!”--要约

大爷对该小姑娘说“好!”--承诺

如果你觉得不甜,讨价还价,“3块一斤我就买!”--新要约

大爷“好!”--承诺

3.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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