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保护管辖原则(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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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权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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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肖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H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保险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及其他人对保险诈骗实施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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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者不限于持卡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等。(4)恶意透支。根据相关,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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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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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假释后如果没有遵守法定条件,余刑仍需执行,所经过的考验期不计入原判刑期之内,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均计入原判刑罚之内。

假释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但不同于减刑。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只能适用一次,减刑可以适用多次;假释有考验期,如果再犯罪或有其他法定理由,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减刑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假释的直接结果是提前释放犯罪人,减刑的直接结果只是减轻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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