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民法考点精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 浅谈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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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表决通过底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决定权

C.最高监督权

D.最高任免权

1.【答案】A。解析:全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过程,体现出了全国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法律 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2.【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3.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

A.效力待定

B.有效

C.可撤销

D.无效

3.【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4.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部分的法律规定作了重大修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该婚姻的效力为可撤销。可撤销的期限为:

A.6个月

B.3个月

C.1年

D.2年

4.【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婚姻 结婚 婚姻的效力

5. 王老头现年76岁,2020年3月份其订立遗嘱表明将所有财产均留给小女儿并在子女陪同下进行了公证。后在7月份又自书一份遗嘱表示财产所有子女平分,临终时,由于大儿子对其不管不问,老王当两位护士和子女面表示修改遗嘱所有的财产只留给老伴和女儿。那么老王去世后,有权继承遗产的是:

A.女儿

B.老伴和女儿

C.女儿和儿子

D.按法定继承

5.【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按照老王最后的遗嘱,老伴和女儿有权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法律 民法 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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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坠刀,高空坠铅球等恶性事件频发,屡遭曝光,头顶上的安全颇为广大群众关注,鉴于头顶安全的重要性与危害性,确实不能让其立法不明,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为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又该向何处转化?举例说明,凌晨三点,李雷与韩梅梅夫妇二人在家发生争吵,李雷顺势将韩梅梅手中的菜刀从18楼扔至楼下,将一只流浪狗砸死。考虑到抛物的场所和时间,楼下基本不会出现行人,不至于危害公共安全,但也不排除偶有行人路过,故其行为仍具有危害性,应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但若二人居住在商圈楼上,并且在傍晚扔菜刀,考虑到时间段和场所其危害性可想而知要远超于此。其行为将转化为较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处罚最高可至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也将高空抛物列入其中。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例若是在闹区,人流量大地方抛出菜刀就应认定该罪名,再比如,李雷家楼下有一广场,傍晚有很多市民在此跳广场舞,李雷不堪其扰,将烧红的藕煤抛至楼下,此情此景,煤炭一落会有多少人遭受伤害,该行为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不能简单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分点就在于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该处修改为刑法的亮点,希望同学们在做题时能罪名特点着手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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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事业单位统考的命题变化。

来看试题:

在司法裁判中尽量保持情与法的有机统一,是我国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下列对传统司法中“情”的含义理解不正确的是

A.情节,即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

B.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常识理性

C.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D.情感,即司法官员个人的恻隐之心

【解析】答案:A。古代刑事司法中所称的“情”,大致包括了这样三个层次的含义: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基本逻辑和知识;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情感,即司法官员个人的恻隐之心。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一道题呢?若从时政角度分析,确也是有来由的。首先在20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篇《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情”字探析》,而本题也正是出自此处,作者刘奇在文中详细的解析了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即在司法裁判中尽量保持人情与法律的有机统一。另外,今年的3月20日,中国法院网上刊登了康天军和闫涛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文中提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统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把抽象的法律公正体现到具体的个案公正中,切实以公正裁判诠释公平正义、树立价值导向、倡导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便是这道题的时政来源。

但其实,从这两年考情来看,事业单位统考中配备一道“法理性”的常识题已成惯例。2020年,也以子产铸刑书于鼎考查法的本质和象征,2018年考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特点表明,江苏的法律题考查越来越偏向法律思维考查,而非具体法条应用问题。“法条”型的题,是每年越来越少,“法理”型的常识思维慢慢是出题的主要方向。这对考生的法律素质要求其实是更高的,这也符合江苏一向作为文化大省、注重深度、不按常理出牌的作风。

当然,这种题有时也并非需要掌握如此深厚的法学功底,或者说这么的“博学”。倒也存在一定的做题技巧,比如这道题,可以从“情”是主观的角度出发,得出情节是客观的,自然将其排除在外。问题是技巧如何总结,如何从常规知识发散识破“难题”的面纱,这是考验功底的。

识变化,赢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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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午休如厕不小心摔伤,那么能不能符合工伤情形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工伤”的相关知识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申请人唐朝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故申请人唐朝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二、案件中关于“工伤”的考点

1、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中看“考点”

本案唐朝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故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关于“工伤”的考情在公共基础考试中还是蛮常见的,大家要注重识记适应范围及限制条件,还有里面一些细节性考察,比如上下班在途范围和时间的界定问题、几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职工出差情形的工伤赔偿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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