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监护制度的考点总结(法律知识: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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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监护制度的考点总结

2、法律知识: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

法律知识:监护制度的考点总结 ♂ 法律知识:监护制度的考点总结

监护制度在民法中非常重要,也是我们事业单位的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梳理了监护制度的相关考点,以便大家复习备考。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陷阱提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因离异或分居而发生变动。

(2)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组织;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陷阱提示】

(1)协议监护的主体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法定监护范围内的个人或者组织。

(2)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推卸自身责任。

(五)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又称意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以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委托监护不转移法定监护人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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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刑法分论当中主要考查财产类犯罪,比如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这里重点给大家讲解盗窃罪,在考查过程中可能会故意犯罪的形态结合了考试。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例题】孤儿某甲(已成年)在公交车上扒窃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一封灾区孤儿写给钱包主任的捐资助学感谢信,某甲读后大为感动,于是将窃得的钱包依照信封地址原封不动寄还钱包主任。某家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解析: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某甲已经盗窃得了钱包,再返还失主不成立中止,成立盗窃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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