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先来比较一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主体。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得身份。考试时重点把握这一主要区别,大部分题目就能判断了。另外,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财物。两罪在客观方面区别不大,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例如:投资炒股;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嫖娼、赌博;或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例如:给家人治病,一年以后才还,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就构成该罪。

同时注意,挪用公款罪有一项特殊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时,有同学就发现,这项规定好像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重合了,比如说:挪用防汛款炒股,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是挪用公款从重处罚还是挪用资金罪呢?接下来,我们对比一下这两个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从主体上讲,两个罪都是特殊主体,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保管、使用、分配特定款物有的直接责任人员。两罪最大的不同在于目的,挪用公款罪是为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单位另行使用,简单而言,挪用公款罪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公用。这样我们就能清楚的判断出来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挪用防汛款炒股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是挪出去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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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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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王书某和赖小某两起死刑执行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某执行了死刑,2021年2月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某执行了死刑。这都涉及到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今天教育就带广大考生来看看死刑的有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与第49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上述法条从死刑适用的对象和程序,以及不能适用死刑的情形等角度对我国死刑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如对于“王书某案”而言,判决书显示,王书某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杀害1人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故判处死刑,这就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表现。同时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的。

其次,我国《刑法》也对一些特定对象在死刑适用方面作了限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因为其可改造性强,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都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其次,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理解,即应是指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

最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一律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考试中大家主要把握对于该类犯罪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即可。

【例题】下列哪些人员绝对不适用死刑?(多选)

A.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答案】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审判时。另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B。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经常会对死刑有关制度进行考察,如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适用对象,死刑适用要经过谁批准等等,其主要是记忆性考察。认真记忆死刑的相关制度即可把握该部分知识点的主要考点了。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有关介绍,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广大备考考生掌握死刑制度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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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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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属于常规内容,大家在学习过程当中普遍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这部分知识点在考试中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既有到识记型考点也有理解型考点,很多学员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包含一些基本概念,分论则是一些具体罪名,其中总论是重中之重,既可能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能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累犯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由此可知,在我国累犯不止一种,学理上我们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累犯,二是特别累犯。我们分别分析一下它的构成要件。

1、根据定义,一般累犯表面上有两个条件,即前后两罪都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5年之内又犯新罪。比如说39岁的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第三年又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构成一般累犯。但实际上,还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年龄方面必须已满十八周岁。也就是未成年不会构成累犯。同时,前后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累犯。比如,乙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犯盗窃罪,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由此可知,并不是只要犯了两次犯罪都会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对于时间和刑期并无限制,主要强调前后两罪的类型,必须为以下三种类型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无论前后两罪之间间隔多久,判刑轻或重,都构成特殊累犯。例如:丙参与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管制,20年后,又因涉嫌间谍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前后两罪都是黑恐国这三类中的一种,即构成特殊累犯。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累犯的过程当中,要把两个条件分别代入,找准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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