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你了解死刑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你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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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扫黑风暴》这部电视剧着实火了一把,电视剧里有一个角色叫孙兴,他的所作所为着实让我们深恶痛绝,当然,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最终孙兴被判了死刑。那在我们国家到底哪些人能被判处死刑呢,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是这么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句话其实就告诉了我们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我们通常说的“死缓”,那这个死缓其实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可能有时候看新闻会看到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在用的时候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比如针对某些特殊的犯罪分子是不能被判死刑的,具体指的就是以下这三种情况:第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其实就包括两层含义,一种是针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就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的。不到十八周岁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可塑性还比较强;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所以本着人道主义,不管他们的手段多残忍,行为多恶劣,都不能被判死刑。但是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比较细节性的点,到底什么时候算是审判的时候,怀孕又作何理解呢?这里做了一个扩大解释,就是从被羁押时起至死刑执行前整个阶段都算是“审判时”;还有就是如果在羁押期间流产或者孩子已经生出来的情况,也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二种就是针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判死刑,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那什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就是要让被害人生前极度痛苦,在痛苦中死亡。比如,已经八十岁的老两口在家中吵架,一方在一气之下推了对方一把,另一方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头刚好磕到石头上被摔死。还有一种情况是八十岁的老王觉得生活无趣,想找点刺激,就拿着刀开始采取类似于凌迟的手法杀人,终于在第三百刀的时候,被害人在极度痛苦中流血过多而死。明显这两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对八十岁的老王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三、死刑的核准程序

既然都被判处死刑了,那是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说判就可以的呢?我国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个规定也是基于对生命的保护,担心有冤假错案或者打击报复。所以死刑在核准也就是最后确定的阶段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

这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规定,你懂了吗?

【试题演练】(多选)以下哪些对象不能被判处死刑( )。

A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答案】AB。解析: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AB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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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再现】

(单选)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依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考点】法律 其他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解析:【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法官仅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其“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官仅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选项C正确。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C。

【知识链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政治体制和司法体系的区别:

1.政治体制不同。

港澳行政区长官的职权和立法会的产生方式不同。

从行政长官的职权来看,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和《澳门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比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职权更为广泛,其中有四项职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根本没有的,即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依法提名和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法颁布授奖章和荣誉称号。

从立法机关来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比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要宽松。

2.司法体系不同。

第一,法院设置机构不同。《香港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还设立了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第二,有无检察院不同。《澳门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用由法律规定”。而《香港基本法》则没有规定检察机构的设置,而是在行政机关中设立一个律政司机构,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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