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故意的概念与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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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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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犯罪故意的概念与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特征

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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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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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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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区别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2)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从犯罪构成而不是通过犯罪概念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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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果缺乏犯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被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受到惩罚。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一定是危害了我国社会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都一定具有某种犯罪客体。缺少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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