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

2、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

3、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 ♂ 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近代不平等条约你掌握了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在每一年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考到中国近代史,几个清政府曾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是不可忽视的考点,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几个主要的不平等条约吧!

1. 南京条约

(1)背景: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主要内容: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2. 天津条约

(1)背景:1858年6月清朝在与英法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迫签订,中国继续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主要内容:增开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为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外国船舶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3. 北京条约

(1)背景:1860年10月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落败,同英法在北京签订《北京条约》。此后,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

(2)主要内容:承认《天津条约》完全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准许英法招募华工出国;割让九龙司地方给英国;退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堂资产,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赔款英法军费各增至800万两,恤金英国50万两,法国20万两。

4. 马关条约

(1)背景:1895年4月,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被迫签订,是日本在西方列强的支持下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它给中国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2)主要内容: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上述各口;日本可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立工厂。

5. 辛丑条约

(1)背景: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与俄、美、英、法、德、日、意、奥、西、比、荷等11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极其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主要内容:向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多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做担保。大沽炮台及北京到大沽沿路的所有炮台一律拆除;准许各国在北京及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驻军。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允许各国派兵把守,中国人则不准居住。

【题目练习】1.(多选题)下列条约中涉及香港的是:

A 《南京条约》

B 《中英北京条约》

C 《辛丑条约》

D 《马关条约》

【答案】AB。解析:《南京条约》中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A项正确,《北京条约》是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除确认《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3)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B项正确,而C,D中均不涉及与香港有关的内容,故本题答案为AB。

【题目练习】2.(单选题)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是:

A 《南京条约》

B 《北京条约》

C 《马关条约》

D 《辛丑条约》

【答案】D。解析:南京条约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马关条约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辛丑条约向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多两,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故本题答案为D。

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 ♂ 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有人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要将孩子送人;有人发帖送养孩子,索要“感谢费”或者“营养费”;还有人收养一段时间后遗弃被收养的孩子……,关于送养和收养,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属于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考试在此以记忆型及理解型考察为主,一般出题较简单,但要求能够准确记忆并理解送养及收养孩子相关法律规定。下来我就带大家来学习此部分内容。

一、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例如,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二、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1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一)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四、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送养子女的原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便是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记忆并理解掌握。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

三.选举大会主持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

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永济市是山西的一个县级市。故本题答案选B。

【例题】在一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某高校选区应投票的选民人数为500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为2350人。根据投票结果,张某获得1675票。李某获得1042票。赵某获得778票。依照法律规定,当选的代表为()

A.张某

B.李某

C.赵某

D.三人均未当选。

【答案】D。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民人数不满足半数,故均不得当选。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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