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偷越国境罪”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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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偷越国境罪”的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般共犯的概念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考察往往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共同犯罪的条件及不构成情形。今天我们来总结一下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共犯不构成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例:甲乙两人约好一同驾车游玩结果发生了交通肇事,造成三人死亡。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而我们知道交通肇事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例:如甲叫乙自己去教训丙,但甲自己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以为是去教训一下丙只有伤害的故意,结果丙由于甲造成的致命伤而死亡。

甲乙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只是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去一家超市盗窃,虽然客观上甲乙都对超市造成了损害,但是两人并无主观上的合谋,所以应该分别以自己的行为定罪,仅成立盗窃罪而不是共同盗窃。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例:甲、乙密谋共同入户盗窃,甲在门口望风,乙进去房间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内有一个妇女,临时起了犯意,实施了强奸。

共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甲的主观上只有对于盗窃的故意,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甲乙仅在盗窃罪上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例:甲盗窃后,告知乙自己有一批赃物希望乙帮忙处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后帮助销赃行为。甲乙二人在事前并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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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偷越国境罪”的法律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日前,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偷越国境案。今年4月,谢某某等3名被告人结伙从瑞丽市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后3人返回中国境内时被抓获。3名被告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里提到一个生活中不常听的罪名—偷越国境罪,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做了什么行为可能构成,以及如何处罚。

偷越国境罪属于刑法中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不是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入刑标准必须“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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