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死刑考点知多少(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民法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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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安庆步行街发生一起案件,吴亮因对家庭和社会不满,网购单刃尖刀,连续捅刺群众20人,致7人不治身亡。2023年2月15日,吴亮被执行死刑。上述死刑案件,能够引起广大网民关注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犯罪行为人罪行严重,更在于,对于普通人来说,“死刑”仿佛天然带着吸引的元素,总会引起大众的关注。在众多地方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死刑制度是比较重要的,所以今天教育就带领广大考生来看看死刑制度的有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中能看出,死刑适用的对象和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的情形,以及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为死刑缓期执行,在吴亮案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为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步行街当街杀人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亮在公共场所持利刃捅刺20名无辜众,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这就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表现。同时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在死刑立即执行中,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次,我国《刑法》也对一些特定对象在死刑适用方面作了特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因为其可改造性强,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名,都是不能够适用死刑的,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其次,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理解,即应是指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

最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点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一律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我们要重点掌握死刑制度,如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适用对象,死刑适用要经过谁批准等等,其主要是记忆性的考查。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有关介绍,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广大备考考生掌握死刑制度提供帮助。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哪些人员绝对不适用死刑?

A.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答案】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审判时。另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B。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不适用死刑的对象,侧重记忆性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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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共1260条,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知识点考查较多,所占分值比较大,考查形式也比较灵活。其中不当得利的知识点我们容易忽略。关于不当得利一般也会出案例考察,会给一个案例区分到底是属于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希望各位考生们也要重视不当得利的知识点。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理由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坚决不予保护,并通过立法确定其为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不当加得利。所谓不当是指没有合法依据,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且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受益。得利包含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新入职的送奶人员误将肖小姐订的牛奶放入邻居刘先生家的奶箱里,刘先生喝掉牛奶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刘先生喝的肖小姐的牛奶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刘先生喝牛奶获益,肖小姐的牛奶被喝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刘先生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肖小姐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所以不当得利也是债产生的原因。但甲投资兴建超市,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利益,甲没有因为乙获利而有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原因也可以产生不当得利,例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可按市场价格作价偿还。

通过上述解释,相信考生们对不当得利有一定的了解,在往后的考试中遇到相关题型也能从容应对。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绑架的赎金

B、黑社会的保护费

C、盗窃的财物

D、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

【答案】ABCD。解析:《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ABCD都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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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基部分的考查范围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整体来看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民法中“民法基本原则”这一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典》中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六大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讲解】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无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此处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特殊人群、特殊交易等法律有特别规定进行保护的,从其规定。

2、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讲解】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

3、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讲解】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讲解】该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一查士丁尼

5、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讲解】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经典案例“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 年结婚。1996 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双方产生纠纷,张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6、绿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讲解】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四、小试牛刀

【试题演练】: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 民法 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D。解析:自愿原则针对的是意思表示。公平原则针对的是民事交易结果。诚信原则。诚信原则针对当事人心态,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故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和表现。乙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滥用民事权利,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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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典》作为新生效的法,知识点考查较多,所占分值比较大,民法案例考查形式也比较灵活。

关于无因管理的概念一般也会出案例考查,主要让考生判断“做好人好事”可否构成无因管理?答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因管理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如果为特定人做好人好事能产生债即属于无因管理,否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对失火的房屋进行抢救属于无因管理。但为防止过路行人摔跤而清扫马路积雪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从概念上进行解释,无因管理包括无因加管理。所谓无因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失火房屋的抢救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没有基于委托的救助义务。所谓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抢救失火的房屋可以避免失火人利益受损,产生了债。在这里抢救失火房屋的人是管理人,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也就是说老人、小孩能是管理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失火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称之为本人。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也就是说为了别人利益受损,这个人得是特定人。对失火房屋的救助有特定的所有人、管理人,但清扫马路积雪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受益主体不具有特定性。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管理人主观上不要求单纯只为了管理人利益受损,只要实际上有为特定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基于恐殃及自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故构成无因管理。

通过上述解释,相信考生们对无因管理有一定的了解,在往后的考试中遇到相关题型也能从容应对。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打扫街道卫生

B、为邻居看守房屋

C、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

D、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A项没有为特定人的利益。B项没有产生债。D项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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