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个人信息保护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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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惯用热点的出题规律,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也就是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热议话题,有人说,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像是在互联网中“裸奔”,可见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从《民法典》中明确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到11月1日生效的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无不体现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涉及到的以下几个热点问题需要在备考事业单位的过程中重点关注。

1、规范“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轨迹、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也即消费者常遇到的“精准推送”“不同人不同价”等现象。针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范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相关法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同时“大数据杀熟”还违背了民法中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所以这一热点问题可能会作为出题材料,来考查相关知识点。

2、严控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这里特别注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凡是法条中出现年龄的地方都是比较容易出题的点,以及可能结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来考查。

3、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也就要求处理个人应当在事前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但有例外,而法律中的例外规定也是常考点。所谓例外规定指的是一些无需经过同意即可合理使用的信息,具体指的是以下信息: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这一规则的确定,明确了各种互联网平台随意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对于这一部分可能会要求考生选择出哪一项属于或者不属于需事先经同意才能使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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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之前了解完了全人大和全人常,那大家还记得他们是我们国家的什么机关吗?——对,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我们的最高权力机关向下还产生了很多国家机关,所以我们今天就来了解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监察机关。(这一章非常喜欢原文考察,同时大家在学习的时候的时候还要重点掌握各个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这也是考试常考察的地方,比如问大家: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限?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尤其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可能会混合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来混合考察大家。

一、国家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二)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四十五周岁、我国公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没有连续任届的限制)。(考试:国家主席是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错)

(四)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不公布不生效;人常决定特赦-主席发布特赦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全人大、全人常决定——主席任免)

3.外交权;(习近平代表我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4.荣典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二、国务院

(一)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即界线问题,从这移到那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建立、设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口诀:全人大特省建(全人大批准特别行政区、省的设立、建置);乡镇一切省政府;(乡的区域划分和建置);其他全归国务院(省区域划分、市县的区域划分和建置)

三、监察机关

这是18年宪法新增内容,考察几率挺大——监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其监督、对它负责,从属关系(考试说领导关系是不对的)

(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混淆项: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审判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全人大选),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提请,全人常决定)。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考试:监察委上下级关系:领导;检察院上下级:领导;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例如:发现犯罪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考试:相互监督——错;执法部门改成公安机关——错,因为执法部门除了公安机关还包括工商、税务、农务等其他机关)

以上就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内容,在考试复习中大家还需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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